毕晓哲:像保护“濒危动物”那样保护梁林故居

    1月27日,本报独家报道了位于东城区北总布胡同24号院的“梁林故居”又被部分拆除一事,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针对此事,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27日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拆除“梁林故居”未报文物保护部门审批,属违规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事件”。(1月28日新京报)

    对于公众强烈呼吁多年应予保护的“梁林故居”,最终难逃“拆除”命运原因诸多。一方面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滞后与乏力有关。《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界定的范围明显过窄,类似的“名人故居”如果不经当地文物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这样的故居就基本上不在法律的“保护”之内,就属于“良心”的范畴了。譬如从2009年1月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梁林故居已要求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体程序要由北京市文物局作出。2010年10月媒体报道说梁林故居纳入了第三次文物普查新登录项目,至今被拆除,该故居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仍在进行中,就足以说明法律保护“故居类”文物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对类似“近乎于渎职”甚至是“犯罪”与子孙的拆除行为惩处严重不力,这类“文物”一拆了之后,一般而言既不会因此让某某地方官负责,也不会让开发商“蹲大牢”。如此“问责”轻飘飘,利益驱使之下再“高级别的文物”也挡不住“推土机”。这是一个残酷的现实问题。

    但在我看来,一些古迹或名人故居类文物之所以保护不力,还与保护的着眼点和方式欠科学有关。我们都知道保护濒危动物有一个“种群效应”,也就是说越是成种群或有适当生存环境的“种群”越易于保护,有着历史沉淀的古文物建筑或故居同样如此。单不说“恢复重建”能不能找回旧文物的“蕴味”,即使是“找回来了”,其保护之难、其现实意义恐怕也不容乐观。假设,在公众呼吁之下该故居“没有被拆”或“重建”了就“安全”了吗?试想,一个“孤零零”的“梁林故居”“蜗居”在高楼林立的“钢筋水泥”丛中,会有多大的人文历史价值?不可否认,价值当然有,但一个“故居”的价值不仅是古建筑本身,它还应包括周边环境、周边建筑、道路、树林等等因素吧?所以,我认为从本质上说,即使“勉强”留下了“梁林故居”,它今后依然还会在“现代楼丛”的“包围”中芨芨可危。最终也不过会像从2009年开始,“几年间逐步”被“开发商”“蚕食”掉吧?

    保护文物需要一个坚强的制度和法纪支撑,但保护文物的方式方法未必不能更具有科学性。譬如:对于一些不可移动的建筑(故居),应以一个“群落”或“群体性”保护为着眼点,而不是争“一屋一地”之得失(着眼于“一点”,不仅保护不住反而“摁下葫芦起了瓢”,几年来该故居连续被“蚕食”就是说明),“综合性保护”让“文物”有一个整体性的适宜的“生存环境”,不仅可以增强“文物”本身的“抗御”外界的能力,更能进一步激发国家和公众对保护、善待文物的那份本心。

    其实,反思反思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城市建设,不乏有诸多地方政府有“保护”上的“败笔”,公众也时可看见个别“故居”、古建筑“隐蔽”于现代高楼林立的城市空间中,看似“安全”、实则“生存逼仄”,说不定哪一天也同样会因为“孤单”而“沦为瓦砾”。公众需要对“故居”类古建筑保护予以警醒,有关方面除尽快加大立法保护范围及惩处力度之外,更应从时间和空间、地域上给予我们已经不多的“文物”留下一个充分的“生存空间”。当然,能不能让“故居”类古建筑“成片成片”生存下去,需要考验政府智慧,但并非不可为,也并非与“现代化”就是一对矛盾。如“善于保护文物”的英国,该国遗产委员会从1867年开始,迄今已为700所名人故居镶蓝牌(文物保护标志),其中包括中国著名作家老舍在英讲学期间的居所。这里面有文物保护的习惯,有法律的健全,也有文化的因子,但更让人看到的是一些当地政府与公众对历史的敬畏与负责。我们的一些地方,何时能有如此理念与做法?让人感喟良多。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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