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陕西省洋县人大代表陈某与亲友等在歌厅消费,结账时与他人发生殴斗。据一名警察称,当时他见陈某正抡灭火器乱砸玻璃挡板、吧台等,并称自己是洋县人大代表,“想打谁就打谁,警察算××”。后5名民警赶到,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了事态发展。经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证实,陈某是去年当选的县人大代表,称不会干涉案件调查。(2月1日《华商报》)
这件人大代表打人砸场事件,之所以格外让人关注和震惊,是因于在信息传播异常快捷的当下,大家没见过地球一端的议员打选民,倒是能见到我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耍横揍人。人大代表本该出现在庄严肃穆的纵议大政方针、民生方略的平台之上,本该深入坊间倾情去号准苍生脉搏,以期在各地两会上将所纳民谏经自己分析与提纯之后呈上。而陈某竟然到娱乐场所的歌厅打人砸场,而且还当着警察的面,高喊“想打谁就打谁,警察算××”。试问:连人大代表在处理个人纠纷时,都不首选法律而用抡拳说话,那么,我们拿什么理由去说服大多数普通百姓依法办事。
更让人费解的是,人大代表动拳脚,耍威风,这种已相当雷人的失责与失范行为,居然可以在大庭广众的情况下出现,甚至大有见警察也一块打的势头。人大代表是公共形象,是选民选出来为他们代言说话的,可以说是公众形象的窗口,是镜子,而非特权。若真的是人大代表想打谁就打谁的话,那还要法律干啥?事实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便明文规定,陈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理当受到严格的处罚。 因为只有依法处罚,才能扼制住一些人脑中的“特权思维”。
另外,《治安处罚法》第23条和26条规定,陈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和“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行为。而且,这种打砸企业财产的性质还非常严重,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恶劣。令人担心的是,我们从经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回应口吻中看出,他们只是不会干涉案件调查,而不像要举起严厉处罚拳头的意思。若这等缺失参政伦理的行为都可以举重若轻地处理,那么,下一记“张狂”的拳头还会挥将而起。
这样的人能进入人大代表之列,的确让人心存忧虑。这与颇长一段时间以来,民意广泛置喙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里的老板、明星经常失职缺会的问题如出一辙。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我们“唯经济和名人是从”的思维。这一思维使一些“金腕”与“星腕”只拿委员和代表的身份当成显赫的道具和闪亮的花瓶,而根本不向“道具”里注入有价值的元素。而一些地方人大与政协组织,似乎也默许了这些少数“金腕代表”与“花瓶委员”们的失职行为,看着他们将“委员代表”在名片上标示出来,让媒体报道出来,就是不在乎他们是否能成为遵纪守法、为民代言的时代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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