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收入应全部投向保障房

    保障房建设资金渠道再度拓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2年住房保障任务,测算需要政府出资数额,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今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经济参考报》2月7日)

    基于庞大的资金压力,财政部下发通知,将新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上,这不仅拓宽融资渠道,而且也能保证保障房顺利建设。然而,笔者发现,由于财政部在下发的红头文件中,用了充满弹性十足的“优先”两字作前缀,这意味着,地方债券收入投资到安居工程,可多可少,没有任何约束性。

    依据现行《预算法》虽然不允许地方政府擅自发债,可地方政府的变相举债却一直在半明半暗地进行。数字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万亿以上,很多地方政府已成为一个负债累累的衙门。在这种一向有很强投资冲动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将地方债券融资用于竞争性行业、投入到当地龙头企业中,甚至搞一些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难免把保障房建设抛在脑后。

    就目前而言,保障房资金的整体来源,30%靠财政,70%靠各渠道的融资。在财政资金中,又包括保障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就今年而言,在建工程有1800万套左右,需要资金大概在1.8万亿至2万亿元之间。

    鉴于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倾向,以及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笔者觉得,起码在最近三两年内,不妨把地方新增发的债券,最全部用于保障房上。实际上,国外也是这样做的。比如日本的《地方财政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国债,但必须是用于民生建设项目方面的专项投入,而不能通过不断举债扩大财政赤字,增加政府信用风险;又如美国,根据美国宪法,州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州年度预算方案,其中即包括了州地方国债的发行方式及额度,经州议会批准后即可生效,但一般也向联邦财政部上报,发行债券全部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要想让地方债券全部用保障房上,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立体化监督体制。具体讲,一方面,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在国债监管方面,我国主要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从现实实践来看,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尽早出台一部《地方债券法》,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资格认定、资金用途、发行规模、发行模式、发行对象、处罚措施等做出详尽的法律规定,使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流通以及问责上,不仅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效杜绝腐败,而且也能控制风险。

    与此同时,架构信用评级监督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完全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对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进行评级,这不但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收益和风险等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便于公众的日常监督,也能提高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正。

    此外,制度相关配套监督规则。地方各级人大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把关;各级地方政府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债券投资保障房项目的工程,进行日常审计和监督;还有,不妨借鉴国外做法,专门设立地方政府债券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遇到种种问题。□吴睿鸫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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