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静安区长复出如何“服众”?

    据新疆媒体报道,因上海静安大火被免职的原静安区区长张仁良日前出任新疆喀什地委副书记。另据媒体报道,同被免职的原静安区副区长徐孙庆日前出任上海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居民楼发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2月7日大河网)

    客观而言,因上海静安大火被免职的原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复出,是否符合相关干部任免规定值得商榷。对于官员被免职如何复出的问题,最新规定见于2010年4月的公布的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对照上述党纪规范,该区区长被正式免职时间为2011年6月9日(见新华网2011年6月9日新闻),而其重新复出的时间却是今年2月,“(免职)处分期间”约半年有余。当然,担任地级副书记级别上可能比区长低,似乎与上述“规定”不相违,但按照党内职务比行政职务高的现实,恐怕任何一个人也不会认为“副书记”就比“区长”的官小。而且并不排除该区长正厅级的级别和待遇(正厅级副书记)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和降低的现实。

    如此属实,看似“降了半级”任用为副书记的复出,依然带有了“提拔重用”之嫌,也就令人心感纠结。不排除在任用这名区长(该区副区长任命为上海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由于是到国企任职姑且不予评论)之时,也经过了相关组织程序,相关有决定权的代表们也经过投票选举,但囿于代表比例和数量限制,并不能直接推论认为经过“代表”认可就等同于上述任命完全能够得到“服众”的结果。

    我们并不一味否认官员“复出”,也并不是对“问题”官员都必须“一棒子打死”,但任何一个官员重新起用或复出,总得真正符合公意和民意吧?如何让被问责的官员在复出之时不会受到过多的责难和不理解,仅仅按照法定程序“走完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在笔者看来,要想让一名官员复出有充分的说服力,离不开真真正正地“晒”出令人信服的政绩来。所谓的“晒政绩”理应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复出官员在符合复出时间和条件之后,要想取得获得公众理解支持,首先必须“晒一晒”任上一个职务时的政绩。不排除一些官员有“不幸运”的因素,一些官员确实有能力、也有政绩,只是“偶然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了责任,这就有了“复出”的必要,但其前提仍然是让公众知道这名官员的真正的“才能”何在、担任上一职务时成绩政绩何在,这才是官员应不应复出和符合不符合民意的重要前提。核心之意就是,如果官员是“金子”需要再次发光,得通过当年的政绩来证明自已是不能埋没的“金子”。

    上述“晒政绩”的方式还应包括新任职后的岗位政绩。对于“复出”的官员应有严格于普通官员的标准,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另一方面,“复出”之本意也有“戴罪立功”的因素,对于复出之后官员的政绩如何,更应有一个严格的评价标准与规范。《人民日报》在相关文章中指出,有必要将官员两年的“处分期”变为“反省期”,同理,对于按照法定程序复出的官员也应设置一个合理的“试用期”。在一个合理“试用期”内,以政绩为评价标准,如果在新岗位上作出了新成绩和取得了政绩,就可以继续放心大胆使用,如果不适应新岗位、也没有拿得出来的政绩,还是应勒令其“下马”。如果这样的设计能够进入制度层面,任用与否与继续提拔使用与否完全与政绩挂钩,一些官员一复出就引人置疑的现状将能够避免。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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