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奖”是一种正向激励

    □郜利宁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称: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据2月14日《北京晨报》报道)《规定》一出台,便引发热议。有人认为通过物质奖励来引导人们拾金不昧,作用不会太大,因为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对于那些不愿上缴拾遗物品者缺乏吸引力。更有网友认为,“拾金不昧奖”的设置非常荒唐,因为其会让“不昧”变味,是对高尚道德行为的羞辱。

    在笔者看来,“拾金不昧”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一种外在表现,属于私德的范畴。而“拾金不昧奖”则是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是对良好道德行为的引导与激励。二者尽管分属不同的范畴,但并不冲突。

    拾获遗失物品如何处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品德高尚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如数交公,或千方百计地寻找失主;私心较重的人一般会不假思索地据为己有;介于二者间的“普通人”拾获遗失物品后,内心深处的私欲与公义往往会进行激烈的博弈,会犹豫、会纠结。必要的奖励、良好的氛围会让更多的普通人向高尚靠拢;反之,则会使人们离良好的道德行为越来越远。

    关于这一点,有两则历史故事可以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一则是“子贡赎人”:子贡从外地赎出了一名鲁国的奴隶,却拒绝了鲁国给予的补偿,孔子因此责备他,认为这样做虽然显示了自己的高尚,却有可能让其他人不愿、不敢继续赎买奴隶。另一则是“子路受牛”:子路救起了一名落水者,并接受了落水者赠送的牛,孔子因此赞赏子路,称这样做会促使救人者越来越多。由此可见,对于道德建设而言,个人的道德心固然不可或缺,但必要的精神甚至物质方面的激励有时也很重要。

    从这个角度讲,此次广州“拾金不昧奖”政策的出台,与其说是对“拾金不昧”者个人的物质奖励,不如说是对多数“普通人”的道德引导,其目的在于引导、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在这里,笔者希望社会舆论能给“拾金不昧奖”以正面的解读,也希望每一位受助者都能以适当方式向施助者表示感谢,更希望善行义举者能够做坦然“受牛”的子路。如此会有助于在全社会更好地营造出“崇德”的氛围,树立起“尚义”的导向。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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