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为贪官求情的公函刺痛了谁

    正副处长受贿双双落马,所在单位出具公函求情,二审判决书中竟将其列为证据,这起发生在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突兀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行政干预司法的深深忧虑。

    在公众对贪腐容忍度极低的民意背景中,行政部门以“公函”的方式为受审官员求情,即便含有真实合理的证据成分的因素,也折射出公共权力行使的严重错位。

    如果公函是为了提供受审官员减轻处罚的事实材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取证程序或辩护人渠道予以呈现,而不是由行政部门以集体的意志直接递给法院。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暴露出行政倾向于影响和干预司法的偏好,也加深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假如房管局出函只是基于向法院提供事实证据,虽有违法律程序,其行政动机倒也情有可原。遗憾的是,有关负责人在回应中暴露出的目的,简直让人倒吸凉气。原来在房管局领导的眼中,受贿官员被刑拘“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希望法院从轻审判“符合人之常情”,作为同事应“尽自己的力量帮她”,何况“难得的人才”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这么多出乎“私情”也讲求“公益”的理由,难道还不足以支撑起公函的正当性吗?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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