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稍有一点法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对此作出是非评判。此前也有案例表明,一些落马贪官在其上级领导眼中确为“佼佼者”。在某一个科层官僚制体系中,对那些自己提拔上来或业务出色的官员落马,于公于私不会不想着帮一把,如果这构成行政部门向法院出函的正当性理由,那么中国的法律完全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增加一个听取被告人单位意见的环节,让落马官员享受到普遍性的部门庇护。
行政部门存有护犊之心也罢,司法机关对此出奇重视就更让人不解。对于一个丝毫不符合证据特征的行政公函,法院竟白纸黑字地将其列为证据,不知公函究竟能够证明什么呢?其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何在?法官否认这样会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但司法的社会可接受性并非建立在法官的自我妄断上,而必须让公众看见那些“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之前媒体也曾披露陕西一起政府向法院出具公函的案件,遭到公共舆论的普遍批评。遗憾的是,舆论场上“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呼吁,总是难以抵挡住一些人在权力怂恿下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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