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迫卖淫案”何以“步步惊心”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备受关注的“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于本月21日上午9时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06年10月,时年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被不法团伙强制卖淫并遭受轮奸案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经近6年,历经三次审判,两次发回重审,该案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堪称罕见。

    更罕见的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所遭遇到普遍的维权之艰。在多个关键环节,流程的向前推进,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源于执法部门的积极主动履责,而是被一些极为惨烈、甚至惊心动魄的法外维权手段“倒逼”所致。

    此案虽然曲折,但案情并不复杂。一位11岁的少女失踪了,母亲随后报案。在正常情况下,警方的介入应主导案件的调查。然而我们并未看到这一幕。6年前,11岁的乐乐惨遭强奸,并被强迫卖淫。当母亲唐娟得知女儿状况时如晴天霹雳。我不清楚当时唐娟有无求助于警方。报道披露的解救行动却完全是另一番场景:唐娟在女儿被困的休闲中心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后,才透过大门看到了乐乐。她不得不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

    艰难的解救还只是第一步,被害方马上又陷入了立案难的泥潭。报道称,唐娟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两个月后总算立案了。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的标准很简单,一是要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简单的立案,居然也要以死相逼。我只能说,在当地正当维权已基本失效。

    立案难之后又到了审理难、问责难。据《东方早报》记者的调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涉嫌在此案中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永州市中院根据2007年6月12日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认定“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法院在对周兰兰调查时,周也明确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故永州中院认为,“秦星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有悖于法律。”

    经法院认定的事实,也完全具备了立案条件,我们在公共媒体上仍未看到对涉案民警立案调查的消息。几家媒体均确认,假立功被法院识破后,“至今无人被问责”。

    在这一案情简单但却被人为复杂化了的影响性诉讼中,我们看到了当地公权力内部的严重病变。没有官方的声音来解释此案中的种种乱象,这为媒体的猜测提供了空间。有记者经调查后,为7名被告的复杂关系网进行初步的勾画,其中不乏当地政法界要人。在无人证实也无人证伪的模糊状态下,此案跌跌撞撞进入了重审。舆论的关注虽有助于确保审判遵循程序正义。但主宰了这种种乱象的无形之手若未被揪出,即使有了公正的判罚,又如何保证在刑罚执行中不再出乱象?届时还要再让被害方来个“以命相逼”吗?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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