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模糊“后门”,修法清晰严谨

    □李晓亮

    3月7日的两会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要算颇引人注目的一项重要内容了。比如,“刑诉法拟规定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样的消息,就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介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3月8日《新华社》)

    刑诉法修正案是去年8月第一次将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而去年底,刑讼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次审议的草案内容,较第一版已有不少修正,部分集纳了前一轮各界讨论的意见。

    比如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就是刑诉法大修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的立法导向,是值得推崇的。诸如“拟规定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条文,在当时被媒体披露后就已经引起关注,而这种关注热情,一直延续到本次两会审议上。

    正如王兆国介绍的,本次新草案修正案取消了“有碍侦查”一项,这样的修正可以视为是从制度层面对纾缓民意忧虑的一种努力,也是对去年以来征求社会意见的一种积极回应。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诉法的核心价值。3月4日,人大发言人李肇星就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而“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询问录音录像防刑讯逼供;拟24小时内通知家属;证人可请求保护;批捕须听取辩方意见;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等等,很多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另外,刑诉法草案中“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也是一大看点。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保证了在一些极端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程序正义。政府强制医疗,则是从人道主义和公共责任层面出发的善举。

    此前,公众比较担忧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的条款,无法保证法律的清晰和严谨。而此次修正案,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消除模糊的规定,尽量保证法律的清晰和严谨,不给权力留下任意为之的“后门”,以及逃避问责、处罚的借口,这样的修法,方能大慰人心。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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