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亮:“保险理赔纵容酒驾”完全是醉话

    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3月22日《京华时报》)

    其实,醉驾入刑后,关于整治醉驾、酒驾,不管是公共媒体还是民间舆情,各种层面的相关讨论都很多,其间虽有过“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舆论波折,但也有明星醉驾被拘入狱的法律震慑。总体而言,对醉驾危害,对打击醉驾的决心和力度,全社会已达成共识。

    不过,此前的讨论多是停留于“醉驾入刑是否严苛”,或者“执法中是否有打折走样之忧”这些范畴。换句话说,每有醉驾案发生,舆论焦点主要集中于施害人违法犯罪程度、社会危害以及执法量刑标准,而对于权益受损最严重的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和善后理赔方面,似乎并未给予足够的公共层面的讨论。

    当然,不是公众漠不关心。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成为典型符号的案件,比如成为飙车案代表的“胡斌案”,以及成为醉驾符号的“孙伟铭案”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舆论总是极为关注的。胡斌案中,双方当事人家属曾签订的113万元的赔偿协议,还曾被视为“封口费”引起极大舆论反响;而对于导致四死一伤惨剧的孙伟铭案,善后赔付更是棘手,因为单凭孙家,并无足够理赔能力。

    醉驾理赔困境,绝非个案。就像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经常遭遇“法律白条”。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很难到位。而忽视被害人权利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法律显然不能“遗忘”的被害人,所以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呼唤“国家救助”。

    回到醉驾话题,醉驾案被害人也应被纳入足够完善的理赔救助体系,而上述最高法意见稿就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不管是醉驾理赔,关于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获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当能很好地定纷止争。比如,近日北京二中院刚判决了一起“拒赔‘醉驾伤人’”案件,而且是保险公司败诉。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上述意见稿一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醉驾伤人”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明确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制度性救助。而且只是垫付急救费,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记者探访发现,受访保险公司客服表示,该公司对于伤亡者的医治方面的开支不予赔付,只垫付急救费用,此后将向醉驾司机追偿。现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与交强险规定中的垫付抢救责任也不太一致,赔偿责任限额是否包括伤残赔偿金,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这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在理赔额度和范畴上的纠纷隐患。

    当然,对于醉驾伤人,保险公司理赔,网友好像也并不是全无疑虑。有人认为,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嚷嚷着以后喝酒后可以随便开车兜风。反正即便兜风兜出事了,也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保底兜着呢。说保险理赔是纵容醉驾,是偷换或者是混淆概念。只要醉驾,就必受法律惩罚,高晓松最能证明这点。而保险理赔,不过是让受害人权益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性兜底保障。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再者,即便在没有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限额,现在保险公司也只是垫付,而且还要追偿。醉驾者的罪与罚,不管是入刑的刑罚,还是经济赔偿,一分都没减少。你犯的事儿,最后还是全由你来背,又何来保险理赔是纵容酒驾的醉话?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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