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爱民:莫把“艳照”当“妙药”

    3月21日,清河女子妍妍(化名)为女儿“认爹”案在河北邢台中院二审开庭。 图为妍妍向法庭出示的一艳照证据。以证明她与许强存在同居关系。(3月23日光明网)

    读了这篇新闻报道,或许给了那些正在未婚同居准备生子女或未婚同居已生子女的女同胞们一个提醒,那就是也要拍些“艳照”,以此避免自己日后出现因“感情破裂”分手而寻据无果的尴尬局面。在这里,笔者倒想给这些想法的人泼一瓢冷水,莫把“艳照”当“妙药”。

    在此,我们不妨为女同胞们推理一下,你是真的跟你的男友是同居关系,而且真的为他生了子生了女,但能证明他们是亲父子女关系的,岂能依靠你的“艳照”证据予以确认。试想一下,你的同居男友既然选择了跟你分手,到时候,即使你提供了“艳照”同居证据,他来一个“倒打一耙”,诉你对他不忠,又怎能靠“艳照“证明自己所生子女就是跟他的亲生子女呢?又怎能靠“艳照”来保障自己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对于案件中亲子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更是不容亵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此,笔者必须提醒女同胞们,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固然有技可依有法可依,绝不是提倡、纵容大家未婚同居。未婚同居的危害和悲剧,又岂是眼前的“清河女子妍妍”一例?设想一下,即使“清河女子妍妍”打赢了官司,得到了一笔抚养费,今后母女又将怎样面临和选择今后的生活?重庆师范大学心理教育咨询中心主任刘东刚提出的“同居成本”论很值得那些想尝试未婚同居的女同胞深研细读。在他研究的案例中,女性的社会文化成本、身体健康成本、生理成本、经济成本、心理成本等5项成本均偏高,部分女性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而男性成本几乎为零。

    未婚先孕却遭抛弃的“清河女子妍妍”固然值得同情,负心汉固然值得鄙视,但除此之外有更多的东西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其实维护自己、子女、婚姻合法权益的“灵丹妙药”,既不是什么“艳照”,也不是错误选择之后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保障”,保障我们自己合法权益的“灵丹妙药”就是我们自己时刻要保持的“清醒头脑”和“不越雷池一步”。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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