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按家庭征收是个遥远的目标

    □特约评论员周俊生

    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已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这将为国家更严格地收税创造完善的技术条件。3月26日,有媒体据此解读为这是中央政府在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行技术准备。这一消息迅即在网上得到了广泛传播,引起网友热议,从网上的跟帖来看,舆论对此普遍抱有热切的期待。

    近几年来,每一次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时候,舆情都会对按个人征收个税进行抨击,并呼吁改为按家庭征收。由于每一个纳税者所承担的家庭负担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按个人征税的制度显然极易产生不公平。比如,一个是超过了个税起征点的劳动者,爱人正好失业,又需要赡养老人孩子;一对刚好在起征点之下的夫妇,又没有需要赡养的人口,前者需要交税而后者不需要交税,其间所产生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而税收所要达到的抑强扶弱的目标也完全落空。如果改由按家庭征收,这种令人侧目的现象似乎就可以基本上消除掉了。

    说起按家庭征税,现在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未能完全实现网络化管理,因此使这一工作的推进面临不少实际困难。但是,这其实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按照目前税务系统正在进行的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的建设工作,这个技术困难即可获得解决。但是,在这一难题解决后,按家庭征税是不是就可以全面推进了呢?令人遗憾的是,答案仍然不乐观。这是因为,这种按家庭征税的思路,其实已经进入了一个误区,它改变了征税的基础,不再以征税对象获得的收入为征税依据,而改由征税对象的开支为征税依据。当这一标准确立以后,问题随之产生了,一个家庭需要赡养老人和孩子,它就有了减免个税的理由,那么,一个家庭需要买房,这同样是一种正当的消费行为,是不是也需要减免个税呢?同样是赡养老人,赡养一个身体健康的老人和赡养一个常年卧病的老人,其开支更有天壤之别,那么税务部门对此又该如何区分?

    很显然,以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开支来作为个税的征收依据,会衍生出无穷无尽的麻烦问题,使个税的征收陷入困局。正因如此,个税征收所确立的一般原则是按个人的收入来确立收税标准,其他各种税种的征收,同样是以征税对象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盈利为依据,这是由税收的强制性决定的。当然,这种“一刀切”的个税征收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公平,但这个问题的解决途径不在税务部门,而在其他途径,比如政府应大力推进养老的社会化,以此来分解养老负担重的家庭的压力。如果指望以税收来调节这种矛盾,不仅不可能收到什么效果,反而掩盖了政府在社会养老上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

    其实,按家庭征收个税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目前个人和家庭的信息未曾实现网络化管理,而是在于由于家庭不是一个市场交易的基本单元,税务部门无法在交易过程中以“事中截留”的方式收税,而是只能在各个家庭成员所从事的交易活动完成以后,根据他们的上报进行“事后”征税,这使个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民众的自觉来完成。目前的个税大都是由单位代扣,职工尚未拿到工资即已交税,如果在职工拿到工资后再去交税,可以想见的是,在交税尚未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的环境下,国家为了保证足额收税,只能加强征税力量,从而使民众不得不承受更重的税赋压力,也容易激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显然,在建立起有效的收税渠道之前,个税按家庭征收只能是一个遥远的目标。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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