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事件背后的制度补救

    □晏扬

    2009年,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3月26日《人民日报》)

    每一起争议案件都应成为改进制度和法令完善的契机,这起公车私用案给公车管理敲响了警钟,对于公车有偿私用,对于公车私用发生事故怎样处理和赔偿,有必要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范。

    首先,对于公车能否有偿私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法庭辩论中认为,在收取燃油费的情况下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这是人之常情。前些年,广州市也曾传出拟开放公车有偿私用的消息,一度引起舆论强烈质疑。公车有偿私用违背公务用车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党政机关与汽车租赁公司何异?所以,应该像禁止公车无偿私用那样禁止公车有偿私用。

    其次,即使明令禁止,一些人仍会私用公车。而公车私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怎样进行赔偿?公车不同于私家车,私家车的所有人(出借人)是某个具体的人,公车的所有人则是一个单位,追根溯源,公车的所有人其实是纳税人。鉴于公车的特殊性,应对公车私用致人伤亡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公车私用者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这样,既有利于遏制公车私用,也可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

    其三,对于单位领导批准的公车私用,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公车私用竟然成了人之常情,让人匪夷所思,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不愿意正视问题的病根并从中吸取教训,反而一再强调借车符合程序和规定。原因无他,只因出事的是公车,埋单的是纳税人。如果说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那么过错也在于相关领导违规批准公车私用,他理应为自己的过错埋单,而不应将赔偿责任转嫁到纳税人头上。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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