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河北青年报)
此前,当汪峰要求旭日阳刚不能再唱《春天里》时,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人们的面前——翻唱是否会对原创者造成伤害?一种观点认为,从某种程度上看,翻唱可以让一部作品得到更广泛传播,在一定层面上也附带着提高了原作者的知名度,没有必要叫停翻唱;另一种观点认为,翻唱是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使用,这对于原唱者和原创者不公平,试想,如果翻唱没有规范和许可,谁还会潜心创作?
这种讨论延续到了现在,国家版权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3个月后翻唱无需原作者许可,当然前提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如此规定在表面上将一个难题简单化了:一方面,避免了翻唱者无歌可唱的尴尬,为那些无力创作的翻唱群体消除了后顾之忧,拉平了不同群体间的知识差距与鸿沟;另一方面,避免了翻唱的随意性,毕竟翻唱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为翻唱者设置了一道门槛,让他们在翻唱时有所选择,而不是无度支取。似乎,在此规定之下,翻唱可以得到有效管理。
但一个新的问题是,怎样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诚然,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传播,但是相信也没有多少人愿意自己的作品被以翻唱的形式进行传播,尤其是这种翻唱可能无法给自己带来任何益处。这就是为何征求意见稿引起创作者集体反弹的根本原因。虽然,歌曲的创作是一种文化创作,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创作同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
在草案第四十八条中,虽然规定了三个前提,备案、注明出处、付费。其中针对付费特别指出,使用者需在一个月内给集体管理组织付费,而对组织给权利人付费的规定,却没有时间限制,一个“及时”的模糊定义,是对原创者权利的一种漠视。
也许,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试图在原作者和翻唱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但是,这种平衡现在看来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平衡不是利益各方经过博弈后产生的,而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认定。这种认定在管理者看来,简单可行,是在把一个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但是,在现实中,任何平衡都应该是一种利益充分表达和权益充分博弈的结果,如果缺少了这个过程,表面的平衡将不可能成为一种真实的平衡。
如何处理翻唱问题的确需要行政力量的引导。但是,这种引导更多应该体现在讨论的组织和问题的解决上:组织各方展开充分的理性的博弈,以促成共识更快达成;同时对各种潜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以免除各方的真实顾虑。如果脱离了这个引导的轨道,企图以简单的方式将翻唱问题解决,则权利就可能被忽视,问题就可能更复杂。■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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