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南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判错案将受到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等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燕赵都市报)
思想家培根曾告诫人们: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规范,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执法者则是法律的具体履行人,肩负着履行社会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需要经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申诉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而这些程序设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在所难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之外,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也就显得不可或缺。
令人遗憾的是,冤假错案被发现之后,似乎很少看到哪一个执法者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历经艰辛沉冤昭雪,司法机关内部却因时光流逝物是人非,当初的具体经办人要么告老还乡颐养天年,要么早已升迁异地为官,国家赔偿成为唯一的补偿。然而,如果执法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如果不公正的判决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公民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将如何体现?
毋庸讳言,某些执法者乐于行使公权力,却并不愿意对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个人失误甚至渎职行为负责,而在针对执法者的约束规定中,也缺少相应的针对工作失误的具体罚则。于是,即使执法者个人失误造成不当后果,大多也只是“国家赔偿”了事。也就是说,无论执法者的个人行为对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最终还是要慷国家之慨,而个人毫发无损。在这种缺少具体罚则的制度氛围中,执法者很难对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敬畏,久而久之,执法越界乃至执法犯法在某些人身上似乎不可避免。
今年两会上,各地审议最高法和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冤假错案应接受法律制裁的声音不绝于耳,引发诸多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这一方面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冤假错案其所激起的巨大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冤假错案的发生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既有“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也有重指控轻辩护的控辩失衡庭审结构,还有因“疑罪从无”原则虚置导致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倘若制度问责再付之阙如,也就如何避免错案纠错机制的失灵?
如果说制度性缺陷的解决尚需假以时日,明确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如果错案是由于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必须从严追究责任。恰如培根所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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