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发布并正式施行。根据条例,高中生未纳入校车服务范围,而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条例强调将对校车超员从重处罚。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遇到拥堵可优先通行。(河北青年报)
这个春天,被社会寄予厚望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终于来了。自2011年11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发生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快速反应,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从条例起草到地方调研,从召开座谈会到网上公布……短短数月,几易其稿。这样的速度,值得其他诸多部门立法镜鉴。
新条例的最大价值,在于明确了学生安全的四大原则:一是以就近入学纾解学生的交通安全困局;二是凸显了地方政府的校车责任;三是为校车使用与通行设置许可与优先权;四是不吝以刑事责任追究校车失责问题。不管怎么说,喧嚣一时的校车安全终于锤炼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2亿多每天奔波在上下学途中的中小学生来说,裨益无需赘言。
立法是有法可依的第一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是老理。某种意义上说,指望这部条例瞬间定乾坤,显然不太现实。若要较真起来,条例显然还有诸多有待补漏甚至商榷之处。眼下的关键,或许更在于如何将条例的要求细化并落实到地方部门的工作中去。包括校车安全在内的服务供给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公权部门有提供并保证质量的义务,而没有任何商量或打折的余地。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曾直言,“条例使得我国校车安全制度得到建立健全,要想真正解决校车问题,必须要从制度安排上考虑,而不仅仅是从政策上考虑。”一部条例,仅仅是制度的骨架,尚且需要更细化的支撑。
在校车安全问题上,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的发生,也许比多买N辆豪华校车更保险。就此而言,该反思的未必一定是校车制度,而是包括基础教育“撤并潮”在内的规划等一系列“周边政策”。此外,面对同一辆校车,不同的财政口袋会有不同的表情,现在条例来了,在刚性问责压力面前,会不会出现一窝蜂“响应号召购置校车”的风潮?如果完成不了数量上的任务,会不会出现河南等地以拼装车冒充校车的惊悚闹剧?孩子安全的意义,在于条例的法纪保障,更在于行政等部门对“安全”要义的真正理解与诠释。校车安全不是“长鼻子校车”就能一买永逸的,在路上、在校园、在保有或管理环节,它都需要更多的支持与推力。近日发生的广东阳春校车事故再次告诉我们:别把新条例当做驱动“校车”的引擎,安全的路上,还应有更多责任与校车同行。■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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