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骝山:“耄耋老人盗割电缆案”应酌情轻判

为变卖废品换取零花钱,山东东营市垦利县两名敬老院孤寡老人竟盗割油区电缆线,致使胜利油田46口油井停产,原油减产41吨。2名涉嫌盗割电缆的78岁老人已于9日被警方拘捕。(4月11日 中新网 )

    生存权是人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两名78岁的耄耋老人,因无经济来源,只能靠捡废品维生,从而不慎触犯法律面临刑责,其情堪悯。尽管这不能为其盗割油区电缆的行为脱罪,却至少应成为法庭判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再细究一层,两位老人原本也是有“单位”的,属于当地敬老院老人的一员,本应受国家(社会)供养而颐养天年,那么导致他们陷入如此生存窘境的敬老院,也就不能完全卸责。何况他们的盗割行为不属于偷盗成性,而是在捡拾废品过程中临时性见财起意。敬老院没有尽到管护之责,无疑是这一悲剧发生的重要诱因。

    另外,结合具体案情而言,新闻中强调盗割电缆“致使46口油井停产,原油减产41吨”,经济损失巨大不假,严惩貌似也很合情合理。但也应看到,两位老人的主观目的,只是剪断电缆、剥取铝线到收购站“换钱”,至于“剪断的线头打落在采油厂试采乙线上”,致使该电缆短路烧断等后果,纯属巧合;所以油田受损,“盗割电缆”只是一个直接因由,而决无蓄意、恶意。

    盗割电缆不同于一般性盗窃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资财、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可耻行为,理当严惩。但据于上述理由,笔者还是建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和人性化态度,予以轻判为宜。

    法律是为促进人类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服务的。如果罔顾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单纯着眼于油田损失巨大而机械地予以重判,难以使人心悦诚服。比“以儆效尤”更需要我们去做的,也许是籍此审视社会养老机构的效率低下和服务不到位问题,尽力避免类似孤寡老人铤而走险、触犯刑律的情形再度出现。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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