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预防理应走在最后的正义之前

    □特约评论员王琳

    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终告败诉。与此同时,武汉等地的交管部门纷纷向媒体表示,闯黄灯也违法,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最新的消息称,“闯黄灯”的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从现行法律上看,笼统说“闯黄灯”也违法,有误导公众之嫌。“闯黄灯”的处罚标准与“闯红灯”也绝不应完全相同,否则黄灯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事实上,黄灯的设立不仅必要,而且还十分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从中我们并看不出黄灯有“禁止通行”的意思。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明文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显然,在黄灯亮前,只要“已越过停止线”,车辆继续通行就不是“闯黄灯”。

    当然,即便是“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也有可解释的空间。如果真的可以简化为“闯黄灯也违法,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那么公安部就不需要组织人力来研究如何细化执法标准了。

    应该细化的第一个标准就是,“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已越过停止线”应如何认定。是前轮已越过停止线,还是后轮已越过,抑或是整个车身已越过?作为一位有着15年驾龄的老司机,在我接受的黄灯教育中,是黄灯亮时前轮已越过停车线,则可继续通行。但现在回想起来,此种说法的依据何在,还真说不出来。若能由公安部明文界定“已越过停止线”的认定标准,无疑有利于校正各地的执法差异,实现法制的统一。

    第二个有待明确的标准在于,“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若黄灯亮时,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仍选择继续通行,该如何处罚?目前的执法实践,似乎是倾向于将这种“闯黄灯”的行为视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种情况。这样就可以规避现行法上的空白地带。问题正在于,当“处罚法定”已为行政处罚法所明确之后,部门进行这样的“扩大解释”是否也构成了执法上“闯黄灯”?

    故意、主动“闯黄灯”理应处罚——— 在连日来的舆情喧嚣中,这一声音占了绝对主流。我认同这一说法,只是任何行政处罚,都需要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处罚不仅要在理,还要合法。这种“合法”,不仅指处罚主体要合法,处罚的程序、范围、标准、依据都要合法。

    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提高违法成本并让违法者吸取教训,从而保障交通安全。处罚只是手段,维系公共安全才是目的。从立法原意出发,处罚虽然是极为重要的保障,但却永远是最后的保障。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公共安全,就没必要坚守“处罚第一”。对于“闯黄灯”来说,事实上在最后的处罚之前,还可以有更多的预防之道。

    比如,近年来已在大中城市得到普及的倒计时红绿灯系统,确保了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提前采取制动。这一系统并不复杂,花费也并未高到不可承担的地步。相比公共安全与红绿灯系统的完善,当然是后者理应服从于前者。与其在“闯黄灯”上争议,还不如先行细化红绿灯系统的技术标准,使之更科学、更合理。

    这是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但司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司法只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固守最后的正义之前,也别忘了,前几道防线同样需要坚持。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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