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城管“查封权”的红与黑

    □特约评论员 王琳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观察一些舆论的议程设置,不难看出其聚焦的新闻点均在“广州拟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可停水断电制止违建”上。

    长期以来,城管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名声不佳,也正因为扩权与城管捆绑在一起,批评与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最为常见的担忧在于,城管现在已是这般形象了,还要进一步扩权,还想怎样?

    我不太赞同对“修订草案”过多否定。即便是现场查封权,如果确有必要,且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能够确保依法正当行使,有何不可?所谓“违法建设”,已有违法行为在前,若不查处,岂非鼓励违法,打击守法。

    当然,违法建设类型复杂,情节有轻有重。有明知即将规划建设,为了取得巨额赔偿,在征地前违法抢建的;有以经营为目的,大量建设厂房、店面、房屋出租,以取得巨额利益的;有利用危房、畜舍翻建改建,或在已批合法的住宅上“长高长胖”的……对不同的违法建设,应分门别类作出相应的处理,执行中也应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并重视解决违建者的实际困难和生活出路。

    总之,违建当查处,但查处也应合法、正当、文明。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价值,不能仅仅为了结果正义而无视方式、方法或手段的不正当。是否对所有违建,均可采取“停水断电”,显然值得商榷。一个关联的事实是,在北京等地近年来均有地方性立法,严禁执法部门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进行强制拆迁或强制收费。哪怕是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日渐有了人文关怀的影子。广州此番将“停水断电制止违建”作为一项修法案的“亮点”,似欠考量。

    同时也应看到,广州此“修订草案”并不是城管的“专属法”,也不是城管滥用法案起草权在“自我加冕”。没有证据显示广州城管主导了此次立法,早前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并征求民意的,乃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修订草案”对城管赋权,其实并非源于城管要权,而是别家扔给城管的。

    这里的“别家”,主要是规划部门。因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罚部门是城乡规划部门。在这部法律中,找不到城管的位置,甚至翻遍所有的全国性法律,都找不到城管的身影。国务院自然也没有与城管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城管其实是一个“地方性机构”,一个本无任何权力却分享了其他行政部门权力的“执行部门”。这个“执行部门”所得到的职能,主要是其他行政部门基于利益分析颇感弊大于利而主动放弃了的权力。比如查处违建。

    为什么规划部门对其职责范围之内的执法权要往外推送?如前所述,违建的类型复杂,平民违建者有之,权贵违建者也有之。碰上一些“硬钉子”,对违建的查处就很难进行下去——— 执法者既可能遭遇现场的暴力抗法,更可能遭遇违建后台的不当干涉甚至是威逼恐吓。规划部门基于趋利避害,让渡出对违建的查处权,实则是在逃避与违建者的直接较量。

    对于公务员来说,他们多不愿意卷入是非圈,而更愿意呆在办公室里盖盖章、签签字。那些“苦力活”,让“临时工”们干好了。事实上,这也正是城管部门成立的由来。原本城市中并无城管局,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实则都是城市管理部门。但在“官场病”的作用下,各行政执法部门纷纷将大量繁琐而艰苦的外勤及难以执罚的处罚权、难以执行的强制权甩手扔给城管部门集中行使。这也意味着,从权力的转移开始,城管就被期待成为一支区别于文职官员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违建该查处,更该早发现、早查处,而不能“把猪养肥了再杀”。但查处违建乃至拆除违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从权力转授到权力的行使,都面临合法性拷问。期望这些问题能够在“修正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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