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杰:别总将“脏水”泼向“临时工”

    2009年7月,当时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事业发展中心决定聘任其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仁爱基金”志愿者工作办公室主任。记者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事业发展中心【2009】8号《通知》中看到,“从聘任之日起,聘期两年”。吴说,也就是到2011年7月聘任结束,是“到期的临时工”。(2012年4月27日新华网)

    近日,面对仁爱基金被指捐赠万辆劣质自行车的报道,红十字会回应仁爱基金事件,志愿者办主任是“临时工”。

    看过相关报道之后,我不禁要试问:为什么很多单位一出事,总是会拿“临时工”来堵“枪口”。

    其实,我们的社会,很多单位的编制人员足以够用,但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现实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单位,即使人员足够,还要去雇佣一些“临时工”,以图自身的清闲,更为了方便在处理一些事务上好有个人为自己承担“第一责任”。

    在此,针对这个别部门,我不禁要说:请不要总将“脏水”泼向我们的“临时工”。

    “临时工”代表谁?“临时工”在哪个单位工作,就代表哪个单位的整体形象,“临时工”出事了,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还是应当负第一责任的。必竟单位所登记的主要负责人一栏写的不是“临时工”的名字。

    “临时工”不是“出气筒”,“临时工”的错,除了本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外,其单位领导难脱干系,应负主要领导不力责任。

    我们的社会,还有一个现实,那就是社会的劳动分配问题,经常会遇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很多代表委员也经常提到此。往往社会出力的不挣钱,挣钱的不出力。同一个单位往往整天忙的不可开交的人要比那些整天悠闲自在的人挣得少之又少。一些单位领导凭着清闲有编制的人不用,非要花钱去雇“临时工”,真的很没必要。

    “临时工”代表不了单位领导,但不等于“临时工”出现了问题领导就没有责任,“临时工”的行为是在代表着一个单位,“临时工”的行为往往又是受单位领导的指使,其错不能只光是“临时工”的错,而作为一个出了事故的单位,更不应总将“脏水”泼向我们的“临时工”。作为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有事就想着去雇佣“临时工”,而应合理利用好自己的下属。社会因“临时工”总是争议话题不断,那么禁用“临时工”又如何?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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