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零容忍是不可触碰的社会底线

    近日,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原董事长侯行知父子受贿案等,再度暴露出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破坏力。其中值得所思的是,最近社会上出现了部分对腐败的麻痹声音,如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关键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还质疑媒体对腐败等社会负面报道等。

    坦白说,对腐败的零容忍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尽管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本身并不会有效减轻腐败行为。然而,当前这些观点和声音尽管带有尊重现实理性的“务实”色彩,但却渲染着一种对现实的妥协,且这种妥协无形中封堵了反腐倡廉的关键通道。如把反腐曲解为探寻民众可容忍底线,无疑是对腐败的纵容,因为民众对腐败的底线是零容忍;同时要求媒体减少对腐败等社会负面的信息传导,则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

    且不说数字化信息爆炸时代大幅降低了民众的信息搜寻成本,靠选择性传播已不太可能,至于减少社会负面信息本身恰降低了对腐败的威慑力和腐败成本,令反腐倡廉陷入尴尬。何况,近年来反腐成效显著,恰源自数字技术等极大地降低了信息非对称性,使部分腐败行为无处遁身,很多腐败行为都是网络揭发被发现的。

    表观之,腐败是一种侵犯私权和侵蚀公信力的权力寻租现象,而实质上腐败是一种公权失范问题。这种公权失范主要表现在,现行制度赋予了公权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公权,在公职人员与生俱来的自利诉求下,最终不可避免地被经济社会赋以市场租值,同时现行制度在机制设计上存在激励不相容性,即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硬约束,降低了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发现成本。

    鉴于此,那种认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治腐败的论调,恰是对腐败和腐败现象两个概念的混淆。殊不知,腐败是一种制度和机制设计的失范,是可以从制度上加以根治的,无法“根治”的是腐败现象,因为腐败现象是一种个体道德行为,任何社会都会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可见,当前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不能说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腐败,更不能以目前腐败频发就要求民众适度提高容忍度,并要求媒体和谐之。

    进而言之,类似于股市的内幕交易,腐败是基于公权的一种内幕交易,其带有典型的隐秘性和高度信息不对称性,这使得腐败案例基本都属于事后败迹性的。因此,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既不是变相提高公职人员工资的高薪养廉,又不可能单纯基于思想上的纯洁性教育,而应集中在事前的制度性规范和约束,以及事后严惩等方面。

    应该从制度上严格厘清公权与私权边界,政府职能由经济社会管制型转变成公共服务型,降低公权对经济社会资源的直接配置能力,压缩公权的自由裁量空间,强化治权民授的公权理念,从而削弱公权内含在经济社会中的市场租值。其次,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强化权力的制衡性和机制上的激励相容性。这一则需要加强党政机关各部门间的权力制衡性,一则需要强化外部监管和信息透明性,如完善《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尽快推出《行政程序法》等,使公权放置于公开透明的阳光之下,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降低公职人员行权的隐秘性,降低以权谋私的发现成本。而至于事后惩治,主要是通过提高刑罚等提高反腐威慑力,增加腐败风险和成本。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惩防腐败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自我净化的重要使命,对腐败哪怕是适度的容忍都是一种罪过,当然这不排除引导社会对腐败现象的正视。因此,当前要根治腐败的关键是把权力放置在依法行政的铁笼,压缩权力背后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腐败温床,降低公权滥用的腐败收益;否则面对公权内含的巨大市场租值之诱惑,通过道德自律和严刑酷法不足以制止公职人员的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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