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秀兰:“强制引产”的执法更应该胎死腹中

    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2012年6月12日 华商网)

    一个7个多月的婴儿未来得及见一见孕育他的双亲,未来得及看一看这精彩的世界,就这样被强行的匆匆送往另外一个世界,也许他不该来,但是他已经存在,我想在非自然的情况下,谁也没有权力去剥夺他的生命权,即使是势在必行的政策,面对一个无辜的的小生命 ,也应该慎重执行。

    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声称是并非是强行执行的引产,而是取得了母亲冯建梅的同意,尽管言之凿凿,但是是非曲直自在人心。问题是假使是在征求孕妇本身同意的情况下,计生部门就有权把这个已经成型即将临盆的婴儿冷漠的引流掉吗?

    于法来讲,计生部门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禁止超生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快要出生的婴儿是否该在法律之外,采取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措施,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焦点问题,毕竟,于情来讲,把一个鲜活的小生命硬生生的推向的死亡,不是很人道的事情。目前,是没有规定对于即将分娩的计划外怀孕的婴儿实施必要的法律保护,但是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都对计划外怀孕作了如下规定: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不是硬性的规定为可以强制终止妊娠,既然条例中没有规定计生人员必须强制终止妊娠,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计生部门就有涉嫌违法之嫌。

    谈到补救,就是要依据实际状况的基础上,而相对采取相对的、合理的、人性化的措施才好。因此,法律也应该站在婴儿的角度出发,来对这些个案网开一面、依法留情!当然,这并不是在法律上开了人情的缺口,而是在法律之上添些人性的光环,也可以防止”强制引产“中不幸事件的发生:有网帖称山东孕妇怀胎九月被强行计划生育引产,致母子双亡 ;河北一农民金亚妮九月怀胎被计生办强制引产,已经完全成形的胎儿被中止生命,此后的七年来,金亚妮没能再怀上孩子......在这些强制执行引产的案例中,虽然非法怀孕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但是计生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但剥夺了快要出生孩子的生存权,还侵犯了这些家庭一些相关权益的损失。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不应该成为执法人手中掌控的生杀私权,在律人的同时更应该律己,诚然,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拥护计划生育政策,违法受到相关的惩治也是必然,但是计生部门执法犯法又该如何惩治?

    现在的计生部门似乎衍化为以罚代管收益部门,对于超生大量的罚款是其治理超生的有效手段,前段时间浙江瑞安市塘下镇陈姓夫妇,因非法生育第二胎,被瑞安市计生局罚了130万元,创下了温州征收社会抚养费之最,这样的大手笔,有钱人能够交得起,超生似乎就无可禁止了,还有像田亮、王宝强等明星大腕可以钻本国法律之空,移身他国超生,这就使我们的计划生育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只要有钱、有足够的实力,可以顺利超生,否则,等待你的只是类似冯建梅般“强制引产”的噩运,这种计划生育的执行叫人情何以堪?

    诚然,非计划外生育的盛行,其中固然有非法怀孕者意识的偏颇、法制的缺失,但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计生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给这些人从思想上进行讲解和引导,而非武断的以罚了事,甚至动用手中的权力非人性化的执行,说白了,这就是无视于法律践踏人权的一种嚣张表现。基于此,“强制引产”只是计生部门懒政的一种执行手段,执法人员这种蛮横的霸权主义孕育在我们的政策之中更为可怕,比起那些非法怀孕人员,这种“强制引产”的执法更应该胎死腹中!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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