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春:“常回家看看”入法,公权过度窥探私人空间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拟定为中国老年节,“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来源,6月27日,京华时报)

    政府插手亲情,以法律保障亲情,出发点虽好,却值得探讨。

    常回家看看,本是人伦亲情,如果需要立法保障,固然会有一定的好处,能一定程度上改善空巢老人的精神状态。然而,却让人不得不生警惕之心。是否在打着某一旗帜之下,就可以无限度的深入每一个家庭的私人生活空间呢?举例来说,如果有一天政府突然无比关心起妇女精神健康问题,是否要将丈夫与其进行夫妻生活的频率列入法条呢?不知这种鼓励性质的“丈夫应与配偶常进行夫妻生活”入法会带给人怎样的诡异感。看望老人属于其道德伦理层面的事情,是整个人类的一种精神生活,在这个“看”与“被看”的过程中,双方收获情感的愉悦,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需求,正如夫妻生活一样,并不需要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在旁虎视眈眈地进行监督或者耳提面命。而公民一旦想到这是政府的强令所在,感觉隐私被窥的窘迫与不安是一种正常的反映。

    有网友提出,需要法律捆绑的亲情还是亲情吗?除了这种质问,对这个立法,更多的人觉得很冤枉:要用法条保护亲情,显得中国人很不孝顺一样,可事实上真是我们不孝顺而导致老人们精神生活贫瘠吗?触目皆是的现实是,那些父母不在身边多是受困于户籍,不为城市所接纳的人,他们要常回家看看很难成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类会深度涉及个体生活包括情感生活的政府立法,还是需要在法理层面与道德层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询民意,并非以政府想当然的良好动机就可匆匆列入法律之中。良好的出发点,却不代表可以不讲究立法的严肃性,不然一句“以后重阳节,会放假吗,放几天呢?”,想来就会噎住这些拍拍脑袋就坐下来立法的专家。

    然而,在质疑政府的法器轻动的情况下,却也不能不看到,当一个社会需要用法律来宣扬亲情维护亲情的时候,一定是有什么发生了改变,其严重性已引起了政府管理层的恐慌了。

    据央视《新闻1+1》报道,中国城市里的老人感觉幸福的为59%,农村居然不足33%。古人云,父母在,不远游。然而,世易时移,生存的困顿,使得此话成为历史。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寻求发展机遇,于是相隔两地的两代人,亲情变得遥不可及,在家的老人过着孤寂的年华。2010年9月26日,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审理了一起母亲告儿子媳妇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是此案不为赡养费,为的是要他们常回家看看。

    如何让老人有一个快乐的晚年,除了政府部门不得动不动扬言要延长退休期外,更需要政府拿出一揽子政策,提高老人的福利待遇,完善医疗保障。最好的途径,当然是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城市敞开怀抱,彻底接纳这些外来务工者,欢迎他们的老人到此享受养老服务。不过,可以预见到,会有许多现实的困难或利益纠葛而延误此项工作。那么,退而求其次,能否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多考虑老年人的福利,多多建立公立的“老年公寓”于当地的镇街,价格优惠,设施齐全,让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养呢?同时,开通视频电话或通过网络连线,让更多的家庭早晚相聚在网络的两端,以慰藉两代人的情感焦灼。

    在探索老人快乐过老时,也不妨借鉴一个国外经验,如德国采用大学生与老人同住,要求大学生帮老人做一些日常家务,并陪老人聊天。这一点,对于主推居家养老的中国,似可在城市推行,当能提高城市老人的幸福指数,也利于培育大学生独立性。

    人生如果没有种种羁绊,则自然没有子欲养而亲不在之痛。然而,现实告诉我们,那种子女与老人相隔一碗汤距离的温暖毕竟只有少数子女能做到,少数老人能享受。所以,当前最要紧的不是为“常回家看看”立法,而是创造能常回家看看的条件。而更应十分小心的是,法者,国之神器,绝不能无端轻立,立多了,变成指导性的意见并进而变成睡眠法律,仅徒费国资,也浪费了学者们的研究热情;更为严重的是,还压榨了公民私人生活空间,这与宪法精神是相违的。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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