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最后,只有更后的“流氓犯”?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流氓罪已成追忆,流氓犯仍活在今昔。北京人牛玉强就是一位“流氓犯”,媒体谓之“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犯”。但还不到一年,牛玉强的“最后”封号,就被安徽人赵大猛所夺走。据昨天的《扬子晚报》报道,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在潜逃了16年之后,赵大猛幡然醒悟,选择了投案自首。南京建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大猛流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但赵大猛案和牛玉强案又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民意指向也完全不同。从网络舆情来看,网民对牛玉强多抱有同情心态,认为他不应再服刑。牛玉强只不过是在一个特殊的时代里,干过几件诸如抢路人帽子这样的“流氓”行为,却要把牢底坐穿(去年官方发布的数据,牛的刑期要到2020年2月21日方才届满)。而多数网民对赵大猛案却持愤懑态度,认为赵参与斗殴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又是潜逃16年,怎么以缓刑待之。不少人激愤地质问,这不是鼓励犯罪分子逃跑吗?

    两相对比,确实颇有刑罚畸轻畸重的嫌疑。但从法治的视角看赵大猛案,称之“不公”还缺乏足够的证据。“一死一伤”当然后果严重,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赵大猛系直接行凶人。他只是“参与了”那次斗殴,据说既没拿凶器,又没打人。非要让赵承担“杀人”的后果,那才是冤。

    法院判处赵大猛“流氓罪”,看似荒唐实则合法合理。我们知道,“流氓罪”这个中国刑法史上著名的“口袋罪”已于1997年成为“完成时”。在此之后发生的聚众斗殴行为,自然不能再以“流氓罪”指控,但对1997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前发生的聚众斗殴行为,却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选择适用旧刑法或修正后的新刑法。具体来说,就是一般应适用新法,而如果适用旧法量刑更轻的,则应适用旧法。这一原则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很明显,它有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赵大猛案中,正是因为若对赵适用现行刑法的“聚众斗殴罪”,由于存在一人死亡的后果,最轻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则可能被判死刑。而依旧刑法,判处其“流氓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相比照,再结合赵案的事实,法院适用“流氓罪”来达到对赵大猛“从轻”的效果,于法有据。

    所以在我看来,那些认为法院对赵大猛判罚过轻的民意,其实多数并不是指向赵,而是指向牛玉强确实被判得太重。对于牛案,连一些法学大家也认为,“新法不理旧案”。牛玉强的流氓罪,是“其时其地其案”。套用现行法律来评判昔日个案,没有意义,生效裁判必须得到执行。赵案的法官也有类似的解释。

    事实上,对牛玉强的重判并不在旧刑法。即便那时可以将抢路人帽子也视为流氓犯罪,最高亦只能判七年。不幸的是,牛玉强碰上了1983年的“严打”行动,其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立法,允许各地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从种种迹象来看,牛玉强仍然是“最后的流氓犯”。赵大猛已经缓刑了,牛玉强还在里面继续着他的“流氓犯”刑期。(王琳 原题: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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