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顺:街头禁乞未免操之过急

    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根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专家则称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而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和手段。(7月2日《南方日报》)

    且不说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必然会给城管部门带来执法的压力”。在笔者看来,如果在其他配套制度没有迅速跟进(包括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改进以及采取有力措施让人人拥有体面的劳动和享有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下,就贸然以管理条例的形式出台禁乞的规定,未免显得有点操之过急,甚至会适得其反。

    事实上,这些年来,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至少有10个享有立法权的省、市或社会救助站都起草过禁止在地铁、公共汽车、城市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乞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或发出不要向乞丐施舍的呼吁。包括北京、广州、南京、宁波、杭州、珠海、长沙等等。结果怎么样?要么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禁乞的法条很快寿终正寝;要么禁乞的条例虽勉强通过实施了,但显然没有收到预想的禁乞效果;要么是在苟延残喘、奄奄一息。盖因连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等发达国家的大都市的路口、地铁出站口等公共场所都不排斥乞讨、卖艺,我们的一些城市凭啥?

    毋庸置疑,五花八门的乞讨人员,来回穿梭在城市街头,难免会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也影响一个城市的外在形象。但问题是,正如有评论曰:乞丐、流浪者、摊贩、车夫——他们之所以用不体面的、“非法”的劳动或者“不劳而获”的方式维持生存,在城市的街道上公开地展示他们的痛苦,都是他们情甘所愿吗?恐怕更主要或更深层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体能、知识和经验妨碍了他们得到合法劳动的资格吧。而扪心自问:我们的有关政府部门究竟对这些生活在生存边缘的弱者投入了多少关注的目光呢?有没有将“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句振聋发聩的话语,落实到具体的实际的行动中去呢?倒是三十多年来,各地不乏优惠政策出台,从税收优惠到土地政策,从允许多贷款到允许多排污,从高考加分到公务员招录,可是,所有的优惠几乎都倾向于关照一些强势群体。

    何况,不问具体的行乞者原因,一刀切的禁止在街头行乞,不仅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很可能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逼到绝路。这与国家的存在以及关注个体苦难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格格不入。而说到乞丐有损市容市貌,难道比起那些动辄上亿的贪官无吏,比起那些极大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的企业还更加恶劣、更加可怕吗?

    总之,如果只是立法禁止行乞行为,而不去想方设法积极发挥法规和政策调节余缺的社会功能,并着力让人人都通过体面的劳动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那么,要想杜绝街头行乞行为,不过是一种“乌托邦梦想”。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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