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人鱼”频现 法律不能成短板

    有“食人鱼”出现在柳江河?没错,不仅有,而且还连伤了两人。7月7日下午,柳州市的张先生在柳江河白沙二队附近亲水平台给小狗洗澡时,竟然被3条凶猛的鱼攻击,其中一条鱼突然咬住张先生的手掌不放。张先生忍痛将鱼摔上岸,才发现自己的手掌几乎被啃掉一块肉。张先生随后将这条鱼带回了家,并在网上查询其身世。经过上网比对查验,张先生捕获的这条鱼竟然和产自南美洲的“食人鱼”一模一样(7月8日中国广播网)。

    用“养痈遗患”形容“食人鱼”在我国的渐成泛滥之势非常恰当。早在十年前,媒体就报道,我国从南到北多数省市均发现有“食人鱼”养殖、垂钓、销售和展出活动。这些“食人鱼”主要作为观赏鱼从巴西、香港等地引进,分散在水族馆、公园和观赏鱼市场。在广东、浙江、四川等地,销路看好。当时,媒体就呼吁加强对于“食人鱼”等外来物种的监管,但十年过去了,千呼万唤法律仍未出来,“食人鱼”从水族馆、家庭走向河流、湖泊,并不出人意料。

    “食人鱼”是一种危险的物种,它极可能在我国大面积繁殖:一方面,我国南方许多地方的气候和亚马逊河流域的气候相似,而“食人鱼”对环境的要求又比较粗放、繁殖速度快;另一方面,国内河流普遍缺少对“食人鱼”自然制约的因素及天敌。专家预测,“食人鱼”如果形成自然种群,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对进入水中的动物甚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大量猎食我国的土著鱼类及其食物资源,迫使部分土著鱼类在生存竞争中灭绝,对生物多样性、对入侵的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

    尽管在2002年农业部渔业局就发出过《关于查处食人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围剿“食人鱼”。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执法机关执法职能不清,执法依据不足。比如,海关和检疫等部门主要是检查进口生物是否有病,没有危害大的病都可以进口,而没有从物种生态安全的角度加以控制;而渔业法律法规对观赏鱼类买卖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渔业部门对于“食人鱼”的执法师出无名。诸如种种,导致对于“食人鱼”的查处并不有力也无法形成合力,“食人鱼”终于流向于河流、湖泊。

    其实,亟待法律规制的不仅有“食人鱼”这种外来物种,诸多其他外来物种对于我国的生态也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亟须法律规制。比如,同样原产于亚马逊河的另一鱼种“清道夫”、原产于亚马逊河流域的福寿螺、20世纪初被作为花卉引入中国的水葫芦,目前都在我国许多水域蔓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00亿美元,印度每年的损失为1300亿美元,南非为800亿美元。我国每年仅几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574亿元人民币。

    控制“食人鱼”须加快立法步伐。首先,要立法建立对于外来物种的监测制度,由执法部门定期公布须防范入侵的外来物种;其次,立法须厘定海关、商检、渔政、工商等执法部门对于防范外来物种的职责,改变职责不清而相互扯皮的现状,海关、商检重在把好进口关,防范外来物种的进入,而渔政、工商等部门则须把好国内河流、湖泊和市场的监管关,防范外来物种违规进入生态环境之中;最后,针对“食人鱼”等一些外来物种已经失控或者将可能失控的现状,须制定相关法规,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一起参与消灭危险的外来物种,最大程度地减少外来物种造成的危害。(杨涛)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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