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等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河北青年报)
上述旨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和即将施行,无疑是非常值得欢迎和肯定的。首先,从形式上,它是一部针对包括“三公”在内的机关事务的重要政府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促进了政府机关自身行为尤其是其“三公”行为的法治化。
再者,从具体内容上看,上述“条例”也有不少值得关注的“亮点”。这突出表现在,此前许多包括“三公”行为在内的重要政策,通过此次条例的出台,都已经被进一步上升、固定为明确的法律要求。比如,关于“三公”公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再如,明确“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这意味着,今后“三公”公开、“不得采购奢侈品”等,都将不只是临时性的政府政策,而是法律规定。
但在肯定的同时,也要看到,上述“条例”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方面,在更严格规范政府机关事务行为方面,“条例”还有不少显得不够深入细致之处。比如,针对“三公”定期公开,应该具体公开到什么样的细致程度,“条例”尚未进一步明确;再如,“条例”虽然要求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但具体应该控制到什么样的“规模和比例”,也没有进一步细化;还有,“不得采购奢侈品”,究竟什么是奢侈品、怎样准确定义奢侈品,也缺乏更为细致精准的可操作规定。
另一方面,条例的严厉性也不够令人满意。如针对“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采购奢侈品”等行为,条例仅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而没有明确将之视为腐败犯罪并与刑责直接挂钩。
这意味着,“三公”超支等公务浪费行为即便“情节严重”,最严厉的代价也只是“撤职”而已——不仅无刑责之虞,而且也不用担心失去公职身份。如此并不“伤筋动骨”的问责规定,显然与公务浪费行为固有的恶劣性质和社会危害,并不匹配契合——这诚如原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指出的,“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政府成本太高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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