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成护身符”,法律不应无对策

    北京中关村大街是卖假证者聚集地,老手一年能赚十余万元。依法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行为人不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为逃避打击,卖假证者多为怀抱婴儿的妇女。(9日《中国青年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情形,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类似的还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等等。这些措施本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如今却被某些犯罪嫌疑人,当成了逃避法律打击的工具。

    六年前,北京铁路警方针对在北京站、西站等地抱孩子叫卖假发票,并想借口孩子小需要照顾而逃避警方打击者,作出规定:警方与相关部门配合,把孩子直接送到福利部门寄养,同时对大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震慑力,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针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即使将她们的孩子送到福利部门,也不能对她们行政拘留。

    但即便面临困难,执法部门也不能束手无策。警方可学习北京铁路警方的做法,先看那些涉嫌违法的妇女所带小孩是不是她自己的。如果是亲生的,则看看小孩是否满了一周岁,如果满一周岁,也可将孩子暂时寄养,将其行政拘留。其次,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卖假证、假发票,都是一种牟利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警方加大力度没收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顶格进行罚款,让违法者得不偿失,那么即使没有对她进行剥夺自由的惩罚,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对这些把孩子当成“护身符”的违法妇女,警方也应加大查处力度,深挖其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则坚决侦查、起诉,让她们接受法律制裁——如果她们在审判期间仍处于怀孕或者哺乳状态,虽不能直接入狱,但也可处罚金和在档案上记下污点。

    最后,对于这些规避法律打击的违法者,能否在法律上进行修改?比如规定,当她们处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时,如果是第一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不执行对她们的行政拘留;但如果是屡犯,则可规定,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等“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状态消失后,继续执行对她们的行政拘留。

    当然,之所以存在卖假证等行为,背后有着很深的社会原因,仅依靠法律打击,恐怕难以遏制,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以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杨涛(检察官 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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