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将探亲假与带薪休假合并

    □江德斌

    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然而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非公企业;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对此,有市民呼吁应对探亲假规定予以重修,强制实行;但也有专家指出,实施探亲假并非立法初衷。(7月9日《新京报》)

    探亲假主要是针对异地工作的职工,方便与其家属团聚而设立,假期一般也都比较长。在以前交通不便、通信不发达、异地工作人员较少的年代,探亲假确实能够起到家人团聚、弥补亲情疏离的作用。但在如今交通发达、通信方式多样、劳动力巨量流动的情况下,数十年未变的“探亲假”已不合时宜。

    对于现在的大多数人来讲,探亲假只是听说过,却从来没经历过。这个逐渐成为传说的休假制度,早已不再适应当今社会,需要重新调整。探亲假只是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可选福利,并非强制性休假制度,导致在执行中逐渐偏离初衷,其实不妨考虑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打造成一个完善的强制性休假制度。

    比如以前休假来回交通就要花费一周,现在可能只需两三天,如今日常电话联系、视频沟通也非常方便。探亲假太长对企业来讲就显得负担过重,不愿主动让职工休探亲假。而且,现在很多企业聘用了大量外地人,如果平时放探亲假,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生产,倒不如统一到春节放假。再者,由于时代所限,探亲假没有纳入民企和外企,属于双轨制待遇,与时下追求建立公平用工制度的环境,也显得格格不入。

    目前我国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更符合社会发展形势,也能够满足劳动者的休假需求。虽然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带薪休假制度推行得不是很理想,但至少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制度,对所有企事业单位都一视同仁,体现了劳动者平等的原则。因此,不妨废止落后的探亲假,将其合并至带薪休假制度里,并将带薪休假的假期重新调整,给异地工作者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我国的国民休假制度已初见雏形,国民所享受到的法定假期也比以前增加许多,但不管是探亲假还是带薪休假,甚至在一些重大节日,其执行情况都不甚理想。目前最为重要的并非是制定多少假期,而是要将落实休假制度当做任务来完成。对于执行不力的企事业单位,则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降低维权门槛和成本,以鼓励职工自发维护休假权益。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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