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86次受贿817万元的三大警示

    帮人升职、开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八年内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7月2日,刘卓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上诉期满,刘卓志未提起上诉。(7月16日,《新京报》)

    八年的时间里,受贿86次共计817多万。这是一个怎样触目惊心的数字!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党员干部中间少数人存在权势熏天、贪赃枉法的恶习。刘卓志案更是给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曝光了问题、敲响了警钟。

    一是必须加固“一把手”监督这根软肋。刘卓志于1980年从秘书起步,到2003年第一次受贿,整整23年,职位几经升迁而安分守己。但2003年升任“一把手”(盟委书记)后短短不到一年时间,贪念便冲破了心理防线,开始了肮脏的权钱交易,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一次又一次直至86次。可以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3年没有问题的刘卓志当了“一把手”之后不足一年便前功尽弃。这样的事实赤裸裸地昭示世人,反腐倡廉这么多年来,对权赋过重的“一把手”的监督始终是根软肋,“用人一言堂、财务一支笔、大权一把抓”,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作风会影响一个地方的官场风气,形成恶性循环,产生更大社会危害。因此,监督“一把手”形成制度设计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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