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公众一个“暂不对民众公开”的理由,不能视作理所当然。毕竟,依照法理和原则,公众是应该知道的,因为干部的财产与公众的纳税有关,干部是公众雇来为公益服务的。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取向,因为多数地方都拒绝将干部财产向公众公开,于是这种不正当的惯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一个天经地义的潜规则。别的地方没有公开,所以我们不公开;因为以前没有公开,所以我们不公开;因为没有地方公开,所以我们不公开。存在就是合理,潜规则变成一种霸权,一些地方互相比烂、比下、比差、比“不改革”,而不是比拼在干部财产公示上做得更多更好。
为什么“暂不对民众公开”呢?总得给一个理由,是因为技术和国情原因,因为国际惯例,还是其他制度障碍?没有不可以公开的理由,除非,这个理由本身是见不得阳光的——也许,一些干部的财产确实是见不得阳光的。这种毫无理由的“暂不对民众公开”,暴露的除了是专横霸道外,更多是自证不清白,自证见不了阳光。
干部财产公示制的本意,就是为了向纳税人公示,通过公众的监督去约束权力,使官员有所忌惮,使权力有所畏惧,使民主落到实处。而“内部公示”则基本阉割了这一原初的设计,使公示形同虚设。当最有利益痛感的纳税人缺席的时候,缺乏共同利益感觉的“内部人”,会认真审视同僚们的清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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