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不能“问题”复出

    据报道,安徽省日前出台《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决策过程、本职工作等五大类问责情形,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些政策的出台再次引起公众对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关注。

    其实这一问责规定在2009年就已经出台,各地根据这一规定都在制订实施办法,江西省在年初出台的办法中还有“两年内不得提拔”的额外限制措施。但这些实施办法对复出程序设计仍较为模糊,很少涉及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年”的期限也显得较为宽松,笔者认为其效果难令公众满意。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在厘清责任、吸取教训以后复出,本身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们不能因为某次错误就把人一棍子打死。被问责的官员复出总是会引起强烈的质疑,这中间有一定的非理性态度。公众对问题官员复出最大的疑虑,不在于这些犯过错误的官员是不是复出了,也不在他们应不应该复出,而在于他们是如何复出的,这中间到底应该如何进行规范。从当前一些引起热议的案例看,这些官员的复出都过于“快速”而“低调”,从而引起民众对任免程序的质疑,让人觉得当初的“辞职”或“免职”就是走过场。

    规范复出程序就非常重要。有学者提出了应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提名、复出的考察、复出的讨论决定等程序都进行明确,并加强源头治理,对用人失察、失职者也要追究其责任, “不仅要严厉约束复出官员,更要严厉约束任用复出官员的官员”。

    但我认为,规范程序的目的还在于树立官场的道德观。因此,对免职官员不能先一免了之,再悄悄“用”之,而是要对相关错误进行追究,认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考察期内确保其对所犯错误有非常明确的认识,并勇于承担和改正错误。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官员复出似乎太“不痛不痒”“毫发无损”了,看不出“引咎”、“免职”的耻感文化。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耻感”的缺失,又有更复杂的缘由。它反映出整个官场生态的问题。一些官员被“免职”,往往被认为这并非其个人错误,他们是服从领导指示,服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出了问题,他们“勇于”承担了责任,因此,在领导眼里,他们不但不该被处分,反而应该被嘉奖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复出自己可期,哪里还需要严格的审查?

    问题干部复出的问题,反映的是有的地方干部任用机制问题,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培养官场“耻感文化”才是关键。(刘国强)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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