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天灾”能成为高速免责的理由吗

    原标题:“天灾”能成为高速免责的理由吗

    ■ 一家之言

    即便是没有车主主动出来主张权利,按照社会责任的标准,高速公路管理者也应积极主动检讨自己过错,接受舆论监督,对在自己路段受损车辆提供必要赔偿。

    近来,因为暴雨等天灾,一些受损车主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发生了纠纷。高速公路管理方应不应该赔偿车主的损失,引发了争议。

    从法律角度分析,受损车主有权主张自己权利,高速公路管理方应该积极进行赔偿。

    首先,车主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求首发集团承担违约责任。车主在进入高速公路之时拿到缴费凭证,就意味着已经和高速公路签订合同,一旦出现非车主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高速公路方就应负有责任。对此,高速公路管理方的抗辩理由往往是天灾,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规定自己不承担责任。

    其实,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如暴雨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出了暴雨蓝色预警,后来又连续升级为橙色预警,而高速公路方对此置若罔闻,怠于采取交通管制和施救措施,直接和间接导致了车主受损的出现和扩大。因此,这场已经“被预告”的大雨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所谓“不可抗力”的理由。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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