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对天价宣传片,铁路部门须更多回应

    ■ 观察家

    铁路部门有责任也有必要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尽可能及时向公众说明。

    据7月30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上个月底,国家审计署曝光了铁道部花费1850万元制作“署名张艺谋”的宣传片。之后,铁道部宣传部宣传处原处长陈宜涵,与其夫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带走调查。如今,张艺谋亲自做出澄清:他是与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签的劳务合同,拿到了税后250万元的酬劳,他并没有直接与铁道部签订合同。而北京新时刻公司内部人士透露,除张的酬劳,宣传片的实际制作费用也就六七百万,剩余的700余万元有人“拿了回扣”。

    “天价宣传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私相授受政府采购定单,效果不佳的5分钟的宣传片居然花了1850万元。更令人奇怪的是,该事被曝光已一个月左右,但铁路部门只称是被“中介”欺骗,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自身内部有无问题,仍未见正面回应。

    无论如何,“天价宣传片”是铁路部门出钱拍的,有责任也有必要,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尽可能及时向公众说明。

    从报道来看,宣传片制作过程疑点重重。2009年9月,张艺谋同意委托“新时刻”制作,同年11月“新时刻”与铁道部方面签了制作署名“导演张艺谋”宣传片的合同。但到了2011年1月,“新时刻”与张导又签了补充协议:“不得使用张艺谋的姓名。”这既违背张艺谋最初的承诺,又违反了与铁道部的政府采购合同,已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这也是当初铁道部没有依法招标、“灰色采购”的必然结果。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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