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需要保护

    我国立法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这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避免立法过于详细、缺乏解释空间而给法律的适用戴上枷锁。此外,从操作性角度而言,也无法由立法来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边界,因为公众人物种类繁多,国家工作人员、文体明星、商业巨子,他们的隐私权显然拥有不同的外延,让立法分门别类列举,只会挂一漏万,无法操作。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只能留给司法机关解决,将自由裁量权交由法官行使。法律的规定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豁免条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将不被保护。到目前为止,司法机关均是按这一逻辑来适用,也未听闻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一逻辑时面临何种理论和实践的困境。如果在主张立法机关予以明确规定而削减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却要求司法机关形成自己的价值体系,似乎自相矛盾。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周校长如何与其母亲相处,这是个人隐私的范畴,我们对其知悉、评议不能逾越应有的边界。设想一下,如果我们自己与父母相处以及表达情意的方式受到如此的“非议”,我们是否还能保持淡定?周校长的举动与我们的利益之间又如何有了关联?当我们无法在这一事件中建立起一个必然的公共利益时,还是将周校长的隐私权还给他吧。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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