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江:刑满官员,官场欢迎你回来吃空饷

    近日,有网友爆料,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这61名人员重新被安排工作后,部分人不上班吃空饷,多人获安置后退休。阜宁县政府曾经对这种做法作解释,称有政策依据。(央视7月31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然官员也是人,当然不必苛求人家是绝不会犯错的完人。不仅如此,有道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官员犯了错,也不能不给人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为缓刑期满的官员重新安置入编,也未尝不是为他们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

    诚然,对于犯事儿的官员,的确不必一棍子打死。缓刑期满的官员,既然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也理应获得尊重和保障。具体而言,缓刑期满的官员,也应该拥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并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而不能因其过往的官场污点,便连最基本的权利也被剥夺。

    不过,当缓刑期满官员,不仅得到了妥善安置,而且还统统恢复公职和编制,甚至连判刑期间居然也不受影响的计入连续工龄。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官员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而没到年龄也可以提前退休。更为吊诡的是,恢复公职,重新入编的判刑官员,有些根本无需到新单位上班,也依然可以享受在编在岗人员的待遇。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即便是两袖清风、廉洁奉公的官员,恐怕也无此特殊待遇,何以判刑官员反而受到如此贴心和优待和安置呢?莫非因受贿被判刑的官员,是受了冤屈,刑满后的安置,是对他们的补偿和慰问不成?

    而按照官方的说法,对于判刑官员的如此优待,居然还有“政策依据”。然而,依据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下发“苏人通[2004]237号”文:凡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以此为据,判刑官员更应被辞退,而绝非恢复入编。至于所谓的“政策依据”,不过是当地的一纸“回复”,认为对上述文件下发前的判刑官员,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取消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缓刑期满后,应由政府重新安置。然而,即便按照“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其实也绝非为判刑官员恢复公职的充分理由,更遑论将判刑期也计入工龄,甚至公开“吃空饷”了。

    那么,何以判刑官员在刑满之后会“荣归官场”,并受到如此“优厚”的礼遇?明显有违常理的现象背后,是否不过是另一出“周瑜打黄盖”?受贿官员被判刑之前是否已经承诺了刑满之后的待遇?刑满归来有“果果”,又是否另有交易乃至黑幕?恐怕绝非杞人忧天。

    不难设想的是,既然受贿判刑的官员,不仅可以刑满之后恢复编制与公职,连判刑期都不受影响的连续被计入工龄,而且更能享受“吃空饷”的待遇。与其说是受贿官员因判刑而付出了代价,毋宁说是获得了更多的实惠与补偿。而当“判刑”都可以成了一种“待遇”,官员获刑仍然无损其编制和福利,“判刑”甚至不过是罚酒三杯与隔靴搔痒,官员受贿恐将更加有恃无恐。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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