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稽元:女孩救女童“妨害交通安全”?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认为李舒舒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2012-8-2《广州日报》)

    这样的事件可以这样来形容:“站在法律的面前,踏着道德的门槛”。首先舒舒的动机是为了救人,但是却无法避免(无意)违反交通规则。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从情出发不该。违反法律很正常,从法律角度出发是必须的。同时还参杂着一个问题;冒着生命危险救人不成功,虽能得到什么建议勇为的名号,自己却受了伤,还得承受法律的制裁。若救人成功了,就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名号还有。被追究责任几乎不可能,即使有也很少。这又把焦点提到了公平的问题上。

    违反了交通规定担责是对的,没有什么不可以。只是细想既然是救人违反了交通,那是不是就应该给开口子呢?这口子坚决不能开,因为口子一开,那不仅使得法律权威扫地,今后各种各样的借口将成为法文条列的敲门砖。也会变相的鼓励盲目莽撞救人的行为,很有可能人没救到,反而害了自己,其后果可能更加严重!因此笔者支持这样的做法,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法律的口子开不得。

    同时、我们又将尴尬的看到一点,虽然这救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可也值得赞扬和鼓励啊。见义勇为,值得肯定,必须奖励。但是违反交通法肯定受到惩罚,这两件事情一定要分开独立判断。这么一弄怎么就合法不合理了呢?换句话说救人反要承担责任,赔上一条腿,这叫什么事啊?以后谁还敢救人?这样的好事成本岂不是太高,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救人简直就是不敢抬头望的“奢侈品”。这么一来势必会让大伙助人为乐的热情浇上一盆冰冷的凉水,从全身凉到心底!这也是我们不得不担忧的。

    这可谓是“矮子骑大马,上下两难”,笔者倒有一“馊主意”。既然法律是人定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不妨从法律的修改入手,让有关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更加人性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量法(或有或无、或轻或重、同时也得防止确实违法者借此“呻吟”),不是更好?这样一来还可以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让见义勇为者真正能够“挺直身板”,“行侠仗义”也不只是“江湖义气”那么简单!也不用担忧法律在“左”,道德在“右”,究竟是要向左还是向右!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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