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匡政:电影导演的著作权意识在觉醒

    叶匡政 文化学者

    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李少红与何平在微博中呼吁,将“导演是影片作者”一项写入条文中,为国内广大电影导演维权。他们是以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和秘书长的身份发出的呼吁,此事缘起导演张杨的一个提议。李少红在微博中称,协会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了导演的诉求: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何平则希望国内导演能团结起来集体维权。

    确如李少红所说,如果立法部门能采纳导演协会的这些建议,确属“改写历史”之举,但显然有很大难度。影视是综合艺术,它需要很多专业人才的共同合作,才可能完成创作。一部电影中,既有编剧和导演,也有摄影、作词、作曲等,还有投资与经营作品的制片人。大陆现行的《著作权法》一直承认“导演是影片作者”,只是影片的著作权并不归属导演。

    对于影视的著作权归属,英美和大陆法系的国家认知有差别,英美法系重视著作权的经济利益,所以自然人和法人皆可成为著作权人;大陆法系认为作品是创作者人格的一部分,只能以自然人形式存在,所以更重视创作者的权益。但由于拍摄电影需大量投资,存在很大商业风险,而其他专业人员多属于付酬工作,所以这些年大多数国家都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人,不仅英美法系的美、英、澳大利亚,就是有大陆法渊源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影视著作权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的法、德,虽认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人,但由于这种观点不利于电影交易,欧洲电影的衰退、美国电影强势其实与此有一定关系,所以这些年也有所改变,既认可创作者的著作权,但同时视这些权利已转移给制片人。

    从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来看,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导演、制片人、或参与创作的所有人共享著作权。三种观点都有其理论支撑,但都不完备。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也只是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问题由各国自己的法律来规定。大陆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颁布的,借鉴的是大陆法系的观点。在此之前,大陆基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电影都完全没有个人署名。现行的《著作权法》认为影视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都视为影视作品的作者,并享有署名权,有权利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责任编辑:实习生韩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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