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铮:撤销唐慧劳教是法治与人性的结合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记者从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8月10日人民网)

    自公布唐慧被劳教的决定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湖南有关部门迅速的对案件进行核实,并且广泛听取民意,短短的几天时间里作出了对唐慧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此种回应获得了公众的好评。

    要说起来,对唐慧实行劳教的决定并非是过严,过重,更不是冤假错案,其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工作人员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案毕竟不是大案要案,只是轻微的案件。因考虑到其个人的特殊情况,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对其依法进行训诫、教育,从社会和其个人家庭的角度看更为有利。此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化与人性化相结合。

    法律是严肃的,不管是何人,是弱者是强人,都得依法办事,谁违反了法律就得受到相应的惩处,司法又是独立的,在办案、定案上不受其它方面的干扰。但是执法不是铁板一块,也应体现仁爱和人性化,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能不逮捕的尽量不逮捕,能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能不劳教的尽量不劳教,从轻、减轻处罚,既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最大限度的考虑民意,最大限度缓解矛盾,撤销唐慧劳教正是体现了此点。

    我国是个法治国家,任何事情都得懂法、讲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行走,最近这些年来,湖南大力实施以法治省,先后颁布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等文献。实施“以法治省”,相对来说对执法者的要求更严,期望值更高,任何一个举动,任何一个裁决都会引来多方面的议论,此种议论和质疑也是公民正常的法律诉求,对待此种诉求,如何来回应,简单的迎合,肯定与法律不相符,而坦然相对,公开透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调整,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也显得执法的成熟。对唐慧的重新处理,从另一个角度说,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同时反映了湖南法治的成熟。

    执行法律要公正,这点丝毫不能动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钉是钉,铆是铆,硬碰硬。但是也要经得起舆论评价,当然,舆论不可能影响执法者去执法,但是舆论的参考作用不可忽视,舆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的民意走向,只有在法律与舆论中找到最佳的切入点,此种执法就更为有力,更为完善,撤销唐慧劳教决定既是对法律的维护,也是对民意的尊重。

【责任编辑:霍骋远】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证030017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