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执罚权”外包与打劫何异?

    如果你在邵阳城区违章停车,立马就会有一群市容监督员“包围”过来,并开出一张10元罚单。8月17日,记者赴邵阳调查。根据邵阳市城管局翻印的《市容环境监督员执法手册》,市容监督员的罚金将上缴给区财政,及时结算后,其中80%将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8月21日《新民晚报》)

    改善城市软硬件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规格,是城市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按理说,作为城市管理部门,邵阳市城管局应当对自身职能具有清晰的定位,不可能对执法界限模糊不清甚至视而不见,但事实并非如此。邵阳市城管局已把执法权进行了“发包”,并且将执法权异化为“执罚权”,此种执法手段于法于理很难说的通、

    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明确的是,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可以将罚款职权进行委托。当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托人,但此处将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精通相关法律及业务,二是必须是工作人员。反观邵阳市城管局招募的市容监督员,其根本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也就不能成为执法参与者。

    退一步讲,即使邵阳市城管局招募的市容监督员具备执法资格,其收取及处置罚款的举措也与法相悖。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那么,邵阳市市容监督员所开具的“红色单子”是否为湖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呢?同时,《行政处罚法》又作出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明确了罚款的上缴部门。而邵阳市城管局却规定“罚款的80%”返还市容监督员,该“80%的返还奖励”明显具有回扣性质,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存在违法的情形。

    本质上讲,单纯的依靠罚款,将执法权沦为“执罚权”的工具,对于搞好市容市貌未有裨益。可以说,“80%的返还奖励”只能激发市容监督员的“钱动力”,而忽略城市管理中的人本理念,对于根治城市“牛皮癣”收效甚微。其实,做好城市管理,关键要在为民服务上想出新点子、新方法,而不是变着法子在市民身上揩“油水”。

    毫不客气的说,“执罚权”外包,与其说是城管局管理措施中的一种创新,不如说是打着执法的幌子而异化出的打劫手段。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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