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年代了,还搞“罚款提成”?

    “罚款可提成”这种“以违法治违法”的行为,即便短期来看能“效果显著”,但长期来看,只会让公共治理走入越来越糟糕的境地。

    如果你在邵阳城区违章停车,立马就可能被一群市容监督员“包围”,并开出一张10元罚单。据《潇湘晨报》报道,邵阳市城管局聘用千名市容监督员替城管执法,罚金将上缴给区财政,及时结算后,其中80%将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

    寻找“执法替身”,委托职能机构之外的人员行使执法权,显然是违背法律意志的。公权民赋,职能机构只有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委托和转包的权利。但不仅是邵阳,株洲、湘潭、武汉等不少地方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了管理成效或其他目的,无视法律私自让渡执法权。这样的行径,无疑是“以违法治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要说这些地方毫无法治观念,恐怕不够客观。邵阳市法制办就很清楚,“监督员无执法权,开罚单不合适”。但如此“不合适”的做法为何大行其道?或许和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有关。

    邵阳想治理一些不文明或违法行为,本可以从更多的方向去求解:譬如交警等执法部门,以身作则、严格执法,起到应有威慑作用;譬如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参与,督导与规劝不文明行为……如此种种,比聘“市容监督员”罚款都要好,最起码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不过,这些合理合法的方式,“缺憾”在于它们不能速成、成效不够“显著”。

    为什么很多地方迷信和依赖罚款手段,因为这种治理方式效果立竿见影。邵阳给市容监督员80%的提成,则让提成变为“监督”的强大动力。如此,大概不难洞见公共治理者急功近利的思维和心态。但是,这种“以违法治违法”的行为,即便短期来看效果“显著”,长期来看,只会让公共治理走入越来越糟糕的境地。

    面对没有执法权而又来罚款的监督员,容易引发与市民的冲突,陷入法律纠纷。而且,在提成80%的“激励”之下,很难保证“罚款权”不被滥用。从邵阳违章停车司机被监督员“包围”的情况来看,这种“提成罚款”已经给当地民众的生活带来困扰。如不能得到及时遏制,后果殊难预料。此外,“以违法治违法”,损伤政府的公信力,其本身的危害和市民个体的违法行为相比,有过之无不及。

    监督员罚款“提成”,背离了法治的方向。法治谈了这么多年,为何还有类似“罚款提成”的行为?和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外在监督乏力有关。纵观各地公共治理的诸多领域,类似邵阳的“代替执法”和激励机制还并非罕见,成效速成的思维之下,公共治理难免背弃法治和伦理而剑走偏锋。而以非正义的、简单粗暴的方式管理社会,结果恐怕只会是旧弊未除,新乱又现。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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