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稽元:“7.21塌楼”事件,责任不能本末倒置

    曾轰动一时的哈尔滨市“7·21”联部街塌楼事件,在南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拆建房屋的房主于丽萍及丈夫宋传春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2年;房屋设计人员刘金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施工队长赵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四名被告赔偿南岗区人民政府经济损失270余万元,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人民币194470元。宣判后,宋传春的姐姐表示,“我弟弟不服此判决,我一定会委托律师继续上诉。”(2012/9/8法制网)

    这样的判决看似很公正,甚至还会有人为这样的判决叫好!然笔者却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细细回味一下事件的起因,就能从中看出端倪!我想这也是这一事件屡次能够掀起波澜的原因所在。

    对于这被判的情形看来,舆论必定倒想指责宋某违章建房,在目前存在普遍的仇富仇官的心理怪想面前出现这样的舆论指向,笔者并不觉得稀奇。其实在我们常规的意识心态,应该说近些年的民众思想意识来看,这也是很好理解的,因为近年来不仅物价出现大幅上涨,房价高升,更为重要的是贫富两极差距逐渐拉大,这就潜移默化的导致了仇富心理。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做出这样的舆论指向,不能说是错误的,只能说不客观。

    客观的讲,如果说没有设计和施工上出了问题,宋某夫妇充其量也只是建了违章建筑,也不会酿下这场悲剧。“常言道没那金刚钻别拦瓷器活”,要害就在于,房主于丽萍已经与施工方和建筑方承建方建立了委托施工合同,设计和建设过程出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责任应该由受委托方承担。换句话说,前几天哈尔滨的大桥塌谁该负责?是桥的主人担任?还是施工单位担任?再者、细看案子的两个方面:一方是无证施工、一方是仅有3层楼。只要是个正常人就不难发现,这场悲剧的之所以上演,宋某及其妻子未必就是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不可否认在这场惨剧中,宋氏夫妇确实有过错(如没有找有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不懂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而无审批的施工)也应该处罚,但这不等于是事故的主要造成者。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把主要责任归咎于宋某及其妻子,这就意味着宋氏夫妇负了主要责任,这逻辑能说得通吗?再说了,普通民众之所以要花高价聘请设计师、施工队。为的是啥?还不就是因为他们不会,也做不到,更为了能够安全施工和省心。没有人希望自家建的楼房垮塌吧?这样事件的意外,反倒不安全也不省心了!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公诉方能站在公平、公正的出发点上。以常识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保证责任分配明确,证审判结果公平,也才能给民众一个合法、合理、公正的交代。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威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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