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检讨”也该检讨

    □佘宗明

    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要登报写检查;滞站揽客,要写检查;企业“对国家统计法规学习不够”,也要写检查……贵州某媒体经常刊登这类检讨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则,不能还价。贵阳市客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上级领导的决定”。(9月11日《东方早报》)

    违规当受罚,本是“责罚对应”的题中之义,可前提是“过罚相当”。个人或企业违规,倘若属实,应该也必须被追责,但处罚也该有据可依,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施行,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矫枉过正,有违行政伦理。

    可在贵州某些地方,违规了就要登报检讨。这并非是自愿的,而是被强迫的“附带性惩罚”。事实上,登报检讨并不在《行政处罚法》中的“警告、罚款”等七种罚则之列,而像是“额外加罚”。正因它于法无据,所以备受质疑。

    针对质疑,当地客管局工作人员称,此举主要是起“宣传和警示”作用。言下之意,初衷很好——— 登报检讨,意在通过“示众”方式,增强羞辱感,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问题是,执法的前置条件是守法,而“登报检讨”这种处罚,则在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之外,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逾越了“罚当其罪”的本义。再者,实名登报检讨,也泄露了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事项,侵犯了隐私权,背离了程序正义。

    面对不合理的罚则,人们应有“不服从的权利”。可“不服从”的代价是沉重的——— 你不登报检讨,就“不让你开车”。在生计与尊严的权衡下,谁又能不屈从呢!

    据了解,“登报检讨”之所以会出台,只因是上级指令。可是,上级决定终究不能取代法律成为执法依据。只唯上不唯法,恰恰说明了执法有着随意性,存在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公权而言,任何时候,都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而从“登报检讨”在当地的沿革来看,也能发现执法规范化的一些轨迹:1997年贵阳市颁布处罚规定,对出租车拒载、中途甩客等行为要求登报检讨;到了2010年10月,该条规因没有法律依据,被废除。可时至今日,为何“登报检讨”死灰复燃了呢?

    个中缘由,或许可从“一律600元一则,不能还价”中窥探一二。600元一则检讨,对司机来说,大概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也是一种苛责重罚。在不由分说的处罚规则中,他们注定很受伤。倒是涉事的执法部门,让人们有了圈钱、敛财的暧昧想象。众所周知,罚款只是治理的“道具”,而非终极目的,“以罚代管”也违背了执法的初衷。当重罚被视作一种万能治理术,难免会陷入“罚款经济”的歧途,自损公信。

    强制性的“登报检讨”,看似管理创新,实则误入迷途。它对违规者的意志裹挟、名誉伤害和“附带性惩罚”,归根结底,是以透支执法公信力为代价的。对于“登报检讨”本身,涉事部门也该检讨。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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