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小偷照”的情理法困境

    面对小偷拿出针筒晃悠着,面对孕妇盗贼,“抓还是不抓”让商场犯难。“艾滋小偷”、孕妇等职业惯偷,仗着警方处理不了,难以法办不断作案。深圳最繁华商圈之一的东门忍无可忍,将职业惯偷照片当街公示,效果尚佳。

    说起小偷,很多人可能都义愤填膺,但站在情感的立场“除之而后快”,还是站在法律的立场“客观对待”,对社会来说,恐怕还是考验。尽管律师说,由公安机关予以公示可能更妥当。而在警方称处理不了的前提下,又该如何看待呢?

    名为公示,实乃示众。《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其特点是通过羞辱当事人的人格,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随着文明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以示众来惩罚个体的做法越来越少了,但并没有绝迹。

    笔者以为,“公示小偷照”背离了常情,意在羞辱,是在用“小偷”来证明“示众”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殊不知,小偷也是公民,也有人格尊严,《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公示小偷照”尽管“效果尚佳”却没有正当性可言。

    法学家德沃金曾指出,侵犯人的尊严意味着把一个人不当人来对待,或者给予他的关心少于对其他人的关心。保护权利的制度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即上述做法是极端的不正义,因此,在社会政策和社会效益上为防止这种非正义而付出增值的代价是值得的。基于此立场,“公示小偷照”的逻辑毫无道理。

    常识告诉我们,“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是一种底线,是法治和文明的底线。就被示众者遭到的耻辱来说,可能有两个后果:一是让被示众者脸面尽失,让其不认为是一种惩罚,由此所谓的惩治意义就无法显现;二是让被示众者逃离这种示众的环境,其潜台词无疑于要把犯错者驱逐出社会,因此效力更值得怀疑。一个理性、文明的社会,是要尽力使每个成员融入其中,而不是使其成为绝望者。■舒锋 (高校教师)

【责任编辑:赵耀光】
实用资讯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