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郭红玲:当"公示期"遭遇"心虚"之疑

    9月30日,国庆长假首日,隶属湖南衡阳的耒阳市在耒阳党建网上,贴出51位干部的任职公示公告,称将在9月29日至10月5日受理举报,由于恰逢国庆假期,这一公示的时间安排被指“心虚”。(南方都市报10月8日电)

    “公示期”与“国庆长假”撞车 ,是纯属巧合还是故意所为?我不得而知。 只是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公示制度设计之目的相违背。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七章第38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毫无疑问,公示制度是一个民主监督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在干部任用过程中的任人唯亲、私相授受、花钱买官等官场丑恶现象。然而耒阳市却将公示期安排在了国庆长假中,是何意?不免会引发人们对这些人背景的质疑与猜疑,

    自2002年起至今,干部任职公示制度已实施多年,各地都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流程与程序,许多地方都会在公告中注明“如遇节假日顺延”,而耒阳市却不理不睬,偏偏在“国庆长假”中公示,我不禁要问:是走程序重要,还是接受公众监督重要?我力劝耒阳市委组织部,千万别为了“走程序”而忽视了公示的监督作用,使公示制度本末倒置。

    耒阳市不顾公示期全部与国庆长假“巧遇”,匆匆走完公示程序,表面上看是“加班加点”完成工作任务,其实从骨子里面,是对民众监督程序的漠视与不屑。或许对与他们来说,公示就是“走走过场”而已,有多少人看到公示与否,都无关紧要,反正公示期已满,任务已完成。

    在公众长假内公示干部提拔人选,其本身就违背了公示制度本身的目的,对于耒阳市委组织部,我建议不防学学2010年涪陵市公选干部时的做法,遇到春节长假后顺延公示期,既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充分实现与表达,又能化解“心虚”之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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