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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东河:"官员诱奸网友"不实的实证更应该提供

    16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宣传部,就网络举报“红河州官员刘汉明诱奸女网友”一事,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告称,经红河州纪委调查,举报诱奸无证据,涉事干部在与异性交往中,发生了超越普通朋友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2012-10-17《广州日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一名官员诱奸一名女网友,事情发生后,还是通过网络发帖进行了揭露,并且得到了回应,但对于此网帖,当地宣传部门一边是承认了官员的错误,并且对该官员当地纪委进行了查实,并且进行了撤职处分。另一边却说是“官员诱奸网友”无证据,因而不实。

    对此,笔者认为,不实还是不要急于说出口,要说得拿出铁证,如果不能提供详实的证据,那么怎么就说“官员诱奸网友”不实?

    其实,纵观此事,一方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宣传部承认了此官员与举报中的女网友有接触,称在事干部在与异性交往中,此官员发生了超越普通朋友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那么什么是超越了普通朋友交往,这里并没有交待,因而调查的详细情况似乎在这里止步,更让真相在一些“外交辞令中”无法证实。

    另一方面,却极力辨称举报诱奸无证据,就是说,举报没证据,就不能认证其是诱奸,或者是其他行为,这样就是说给官员一个台阶下。

    笔者觉得,这只能说是一种掩耳盗铃,举报无证据,那么调查难道也没有证据,既然没有证据,因何给此官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同时也说是超越了与异性交流的行为呢,这岂不是嘴里说没有,事实却有吗?

    面对网帖的举报,那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行查实,但是在查实的同时,更应该证据确凿,才能对一名官员给予处分,否则就不能处分。既然给予处分,就说明举报中的事实是存在的,为何却说是举报不实,难道说宣传部的答复也是阴阳怪气,或者说是两面人。

    “官员诱奸网友”不实,当地相关部门更提供实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给举报者一个答复,更要给官员一个清白,不能模棱两可,或者模糊不清,这么说这样的答复怎么能站得住脚,能说服网友,或者说面对公众的质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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