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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虐童罪名不宜“客串”

    居家过日子,要有长远眼光,把那些看似平时用不上派场的东西预备好,此所谓以备不时之需。家是这样,国何尝不是如此?制定颁行的法律,虽然无法预知所有的犯罪行为,却亦须把常见的违法现象考虑进去,以免法到用时方恨少。

    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嫌疑人已被报请批准逮捕。警方称刑法无“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幼师的家庭成员,没法以此罪立案。嫌犯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新闻30分》10月29日报道)

    现有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专门针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者制定具体的刑事惩罚措施,不得不在边缘化的条文里抱佛脚。这样,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被翻了出来,套在了颜艳红的头上。央视新闻主持人强调这只是孤立的个案,我倒觉得这个引导很不得体。假若颜艳红的虐童行为真的是个案,网上断不至于还有众多的其他爆料出现。退一步说,即便真的属于个案,既然出了一个颜艳红,以后还可能出现别的虐童后继者。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应该汲取教训,不能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粗线条,刑不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

    虐童事件成为舆论热点话题,警方不能坐视不管。追究颜艳红的刑事责任,合情合理,却于法无据——起码没有直接的证据。寻衅滋事罪被搬出来,其扮演的只是个“客串”的角色。虽说有能客串的罪名总比没有的好,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全国妇联,包括参与制定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专家们,是不是该有所反思呢。

    不错,法律具有滞后性,人无法预见所有的东西。问题在于,虐童行为绝对不属于将来时,而是过去时、现在进行时和将来时并存。央视的新闻说,在美国,父母把儿童单独关在家里就构成违法。我们这边,孩子被作为私产,打骂被视作爱(我也有过这种误识)。家长如此,老师也可能如此。如果说家长和老师缺乏法学常识,立法机关及其邀请的权威专家学者不能也没有常识。虐童的历史悠久,制定法律者不是没有注意到这个现象,至于为什么没有明确对虐童行为规定如何治罪,实在是个不解之谜。也许,立法者关门立法,坐在会议室里几个人讨论一下,写几条就交差了。如果立法者在讨论每一款法律条文时,能够广泛征求民意,能够亲自到社会各个阶层调研一下,也许“虐童罪”的罪名就写进了刑法。即便写不进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也该有相应较为具体的处罚条款。遗憾的是,对虐童现象作了描述,惩罚时却“慈悲为怀”,以至于对待颜艳红这样的虐童案件,警方只能求助援兵,搬出个“寻衅滋事罪”出来对付颜艳红。这样的“客串”罪名,即便颜艳红没有意见,民众未必没有意见。毕竟,依法治国不能靠急就章来完成。有网友写道:“我感觉这法律好像是儿戏,想哪样就哪样!想重判点就给人家加个什么罪名!想要她不受太重罚又是个啥罪名!这是开玩笑吧?我不希望法律被所谓的‘民意’强奸!”

    希望罪名方面的“客串”,在中国法制史上仅此一次,立法机关审查已经颁布的所有法律,别再临时抱着佛教求援。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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