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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银:释放虐童女教师不等于不追究虐童责任

    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11月18日《江淮晨报》)

    警方最终释放颜艳红在我们预料之中,因为法律尚无虐童罪,而对照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颜艳红的行为还难以界定,法未禁则可行,至少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虐童女教师的处理也只能停留在行政处罚上,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尊重法律的理性而为,我们表示认同。

    但不逮捕虐童女教师,不等于就不追究虐童的责任。我觉得该从三个方面追究责任。

    一是该对虐童女教师的从业门槛做出限制。事件被曝光后,温岭教育局随即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但这还远远不够,至少应明确规定虐童女教师在今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幼师职业,甚至是做出终身“禁令”。

    二是该对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做出处理。虐童错在当事女教师,但根子却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上。不仅分管的领导要承担渎职之责,而且主要领导也应被追究失职之责。

    三是该从法律层面弥补保护不力的责任。其实,儿童除了在校园被老师虐待外,在家庭以及社会上还随时受到父母和其他人群的虐待,法律不但不该有虐童罪的空白,相反对于儿童的保护还应该更加尽责。在扩大对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释的同时,不妨设立虐童罪,尤其对于职务性虐童做出明文规定,便于今后刑事处罚,并对随意蓄意虐童行为带来震慑,阻止此类现象多发高发的势头,真正起到法律保护弱小儿童的目的。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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