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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遗:是不是党员法院何以判决

    从今年6月份起,“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伴随多家媒体的连续报道而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溪老板高广友因向旅游局追讨胜诉债权,却被本溪纪委“双规”移送;在押期间,还被纪委突击“入党、提干”。时至今日,这起冤假错案仍未有实质性进展,广大网民的关注和不满与日俱增。(见2012年12月20日千龙网)

    可以说,滥用职权和官报私仇,是“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的核心。这起案件最大的荒谬之处,在于强加给当事人高广友的身份与罪名。老百姓哗然的原因在于,高广友犯下的是“被失职、被贪污、被挪用、被侵吞”的所谓的腐败大案。

    诸多罪名的主体资格根本都不具备,又是如何“被安上”的?

    剖析“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内幕,方才醒悟,高广友三番五次地向本溪市旅游局讨债,从而,惹恼了时任该局局长的何庆伟,致使以旅游局的名义诬告高广友涉嫌犯有侵吞国有资产罪。

    可笑的是,明明是自己理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竟然恶人先告状,设计诬告陷害对方。此时,人们要问,公检法司“威信”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正义正气何在?

    若公检法司常怀“偏心”,其司法结论顺理成章地成为“公正之饬”。

    “你是不是党员?等法院判!”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不难发现,“天平”是如何“倾斜”的。事实证明,本溪市纪委专案组的“能量”远不止于此。“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开庭和休庭期间,法院多次向专案组请示和汇报。原来“天平”在辽宁本溪如此不平衡。

    “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告诫我们,一是要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只有上一级的监督体制健全,才有可能对下有效监督。让一切行使职权的行为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在阳光下运作,时刻受到上下级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使其无法滥用职权,无任何藏身之地。二是淡化公权力的管理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找准定位。只有把自己定位于服务角色,才能摒弃特权思想、霸道作风,防止权力滥用。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体系中的特殊作用。强化打击力度的同时,严肃查处此类犯罪,绝不姑息手软,当立则立,当诉则诉,铲除滋生这一腐败现象的土壤。

    然而,现实中,徇私枉法往往和私舞弊罪联系在一起,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平与正义。

    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其主因主要是公权力成了“暗箱”操作的“魔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握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应该说,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也是最终目的。打击是手段,预防是根本,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才能做到标本兼治。“惩一儆百”、“以儆效尤”是“惩治”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的“上方宝剑”。若对少数的腐败行为不及时有力打击的话,它就像滚雪球一样愈滚愈大,越来越普遍化,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腐败。只有加大查处力度,才能打出声威,以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针对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针对行为人利用职权的特点,以预防其继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我国法治史上的又一起“葫芦案”之“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浮出水面。正义也许最终能够给冤枉者一个交代,尽管是刚刚看见正义的曙光。希望“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别成少数公检法或个别人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

    我们坚信,道义、正义、正气、公平和公正,一定能形成“司法合力”,共同维护和坚守类似“辽宁本溪高广友案件”中所涉及的“滥用职权”之法律的公信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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