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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扣6分为啥触犯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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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色信号灯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闯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按照新实施的123号令,这种行为将被依法罚扣6分。

    新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扣6分。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2013,1,2“中国新闻网”《网友:闯交通灯抢黄灯扣6分 红灯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看到这样的罚则时,不免让人想起此前的条款修改,其中令驾驶人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凡车辆与行人相碰撞,几乎不分清红皂白,驾驶人得负主要责任。记得当时出现这样的条款修改时,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所谓的“人性化”。于是有不少人调侃说,看来驾驶人不是人。

    驾驶人为啥对这样的条款修改不能接受,道理很简单,那就是认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驾驶人得遵守交通法规,为啥行人就能享受特殊待遇?这不就是某些人在办公室胡思乱想,乱点鸳鸯谱的结果?依此类推,这一次被称之为“世上最严交规”出笼中的“抢黄灯”扣6分,怕也是犯了这样的毛病。但是,问题还不止于此。

    闯红灯,将被处罚“记6分,罚100元”;抢黄灯,则处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对二者两相比较,有区别吗?如果说有区别,到有一点存在。那就是如果现场驾驶人“态度”差一点,交警就可以用靠高不就低的罚法。如果是这样,不说明“抢黄灯”比“闯红灯”处罚更厉害?这不成了天大笑话?

    “我的地盘我作主”,在这次所谓的抢黄灯扣6分中体现无遗,我这么说自有我的道理。全国的信号设施及道路设计标准同一了吗?不要说全国,就是处在同一地方,这两个方面同一了吗?在不属数字显示的情况下,谁知道在某一个路口,由绿灯转黄灯,再由黄灯转红灯一共是几秒?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说明因为交警部门设置的不完善,得由驾驶人来“埋单”?自己不做好的事,得由别人来承担法律责任,能不能说有霸王条款之嫌?

    “脱裤子放﹡”,是抢黄灯扣6分的又一大弊病。既然“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那不与“闯红灯”毫无两样?既然这样,不如干脆取消红灯或黄灯中的一种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打到这种程度,竟是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这样的范畴内?明明是一件好事,却做成那样。不知道当初想出这个套套来的人,脸红不脸红?

    制定、实施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完全没有错,那是为了保证道路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问题来了。既然执法应该铁面无情,那么制定法律条款是不是应该十分严谨,不能由少数人在办公室里想当然?而一个抢黄灯的罚则那么不严谨,究竟说明了啥?我们能不能怀疑那是为了“抢钱”需要?

    为啥触犯众怒?道理不全在了???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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